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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装反光灯 骑铁马挨撞还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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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3日讯】夜昏暗 机车伯由后撞老妇双双受伤

〔自由时报记者吴世聪、王善嬿/嘉市报导〕骑脚踏车未装反光装置,就算被后方来车撞上,有可能还是要负过失伤害刑责,七十八岁的老妇人就因此被判拘役三十天,单车族要引以为鉴。

在嘉义市某庙宇担任清洁工的蒋姓妇人,去年11月廿9日下午骑着老式脚踏车,沿着五十公尺宽的“高铁大道”慢车道东向西行驶,要返回太保市埤乡里住处,行经高铁大道一一三○号前,六十一岁的叶姓男子骑机车经过,因天色昏暗,突见蒋妇而紧急刹车,人车倒地,蒋妇也被撞及。叶多处擦挫伤及脑部严重受创开刀,住进加护病房,蒋妇也被送医住院。

互控告 他判刑3月、她判拘役30天

双方因协调不成,蒋妇的家属控告叶某过失伤害,叶被判处三个月徒刑,目前上诉中;叶的家人也反控蒋妇过失伤害,日前法院判处蒋妇拘役三十天,如易科罚金,以一千元折算1日。

法官所持的理由是,脚踏车系慢车,平日即应保持灯光及反光灯装置等安全设备的良好,蒋妇违反脚踏车装置灯光之注意义务,显有过失。

对此,蒋妇说,叶某骑机车自后方追撞,双方皆摔倒在地,自己也脑震荡、脊椎受伤,到现在偶尔还会头晕不舒服。她的儿子指出,母亲事后就医及调养花了不少钱,因和解不成,对方被判三个月徒刑,才反控他的母亲,母亲明明是被撞的受害者,却遭判刑,实在没天理,他会提起上诉。

叶的儿子则说,父亲受重伤,脑部开刀,至今还有语言障碍,家人付出极大人力及财力,但对方求偿狮子大开口,他们只好被迫提出告诉防御。

依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一一九条,脚踏车系慢车,慢车不得擅自变更装置,并应保持刹车、铃号、灯光及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之良好及完整;违者可处一百八十元罚锾。

同规则第一二八条,慢车在夜间行车,应燃点灯光;违者可处一百八十元罚锾或施以一到两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讲习。警方表示,通常除非肇事,否则很少开罚。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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