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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介绍:结核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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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疾病

(一)疾病确认(Identification)
结核病是一种目前仍普遍存在于全世界,尤其是未开发及开发中国家的慢性传染病,它是由结核杆菌感染所造成的,在初感染时,大约95%的人会因自身的免疫力而未发病,但会有终身再活化(Reactivation)的潜在危险,只有5%的人在初感染后结核菌会经由血行或淋巴液之散播造成肺内或肺外结核(如结核性脑膜炎)。经过初感染而未发病的人,日后也可能因外在再感染(Exogenous reinfection)而发病。

结核病可以发生在人体任何器官或组织,如淋巴结、脑膜、胸膜、肾脏、骨骼、皮肤、消化道、泌尿生殖道等;在台湾比较常见的肺外结核是淋巴结核及骨结核,其次为结核性脑膜炎,肺外结核的发生率远比肺结核来得低。

若给予适当的抗结核药物治疗,结核病几乎可以百分之百痊愈(Cure),但若不予治疗,则在3年内,约有一半的病人会死亡。在临床上病人常见的症状有咳嗽、胸痛、体重减轻、倦怠、食欲不振,发烧、咳血等。唯这些症状在其他慢性胸腔疾病亦会出现,故只能作为诊断上的参考之用。

(二)致病因子(Infectious agent)
结核菌,学名Mycobacterium tuberculosis,是一种细长、略带弯曲而呈杆状的细菌,在培养基中则是近乎球形的短杆状或长链状,长约 1-10μm,宽约 0.2-0.6μm。不易染色,一旦染上色,不易被强酸脱色,故又称抗酸菌(acid-fast bacilli)。结核菌的分裂速度很慢,大约 20-30 小时分裂一次,不具鞭毛、也不会移动,是一种好氧性的抗酸性细菌。目前尚无研究指出其会制造内毒素或外毒素,所以受到感染之后,不会立即产生反应。

(三)发生情形(Occurrence)
结核病目前仍普遍存在于全世界,以发生率而言,男性比女性高,老年人比年轻人高,社会阶层低的比社会阶层高的高。台湾20岁以上成年人在民国八十二年的X光诊断肺结核盛行率为0.65%,依据民国九十一年健保结核病就医资料推估,20岁以上人口结核病盛行率为0.113%,近年盛行率确实有逐渐下降的趋势,且已低于世界卫生组织结核病达到控制的标准(20岁以上人口盛行率0.143%)。一般而言,在盛行率低的已开发国家,如欧美各国,其结核病的发生大部分是内因性的(endogenous),即由旧的纤维化或钙化病灶再活化而来;反之,在盛行率高的地区则由外在的感染而来。根据研究报告显示,和一个开放性(传染性)肺结核病人亲密接触的家人,大约有30%的概率会受到感染。初感染之后,一般人终其一生体内结核菌再度活化而发病(reactivation)的概率约为10-20%,其中约有一半是在感染后的前五年发病,而以第一年的危险性最大。在2005年台湾地区结核病完成登记22,663例(每十万人口登记病例发生率99.71人),其中确定病例为16,472例(每十万人口确定病例发生率72.47人)。

(四)传染方式(Mode of transmission)
结核菌必须包在飞沫(aerosol droplet)中才能达到感染的效果,当一个传染性肺结核病患在吐痰、咳嗽或打喷嚏时,含有结核菌的痰有机会变成细小的飞沫漂浮到空气中,太大颗的飞沫直接掉到地上、太小颗的立即蒸发,要形成介于1-5μm稳定有效传染性飞沫机会并不大;因此,造成感染的机会不如常人想像的那么大。飞沫的中心是结核菌,周围是痰,当痰逐渐蒸发,飞沫直径小到 5μm以下时便可能直接进入正常人的肺泡,躲过宿主原有的呼吸道纤毛防卫机制(mucociliary system),直接与肺泡巨噬细胞接触。

(五)潜伏期(Incubation period)
一般而言,从受到感染到初发病灶出现,或对结核菌素测验呈现有意义反应,大约须4~12周;而从感染后6~12个月是病程继续进行到肺结核的最危险期。一般人受到感染后一生中约有10-20%机会发病,其中约有一半是在初感染后5年内发病,另一半则在受到感染5年后才发病;即距离受感染的时间越近,发病机会越大。无论如何,一旦受到感染,终其一生均可能为一潜在发病源,此时若投予预防性治疗,可有效减少日后发病的机会。其中结核病素皮肤测验是用来检查潜伏性感染的主要工具。

1.皮肤结核菌素试验(Tuberculin test,简称T.T.)

结核菌素测验判读结果为阳性:
A.以≧5 mm作为判读基准:
人类免疫不全病毒感染、恶性疾病、器官移植与其他免疫功能不全病患 (包括类固醇治疗剂量相当于15 mg/day prednisone以上超过一个月)之接触者。
B.以≧10 mm作为判读基准:
a.接触具传染性之结核病患
b.接触不具传染性之结核病患,但符合以下条件:
i.卡介苗注射时间与执行结核菌素测验间隔 > 6年以上者。
ii.从未接种过卡介苗者。
iii.具有罹患结核病之危险因素者:例如有结核病家族史、糖尿病、慢性肾衰竭、胃部切除、小肠绕道手术、生长迟滞、营养不良、注射药瘾者。
C.以≧15 mm作为判读基准:
接触不具传染性之结核病患且卡介苗注射时间与执行结核菌素测验间隔 ≦6年者。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免疫机能不全(如爱滋病)或受损(使用免疫抑制剂者)的人,当其罹患结核时,T.T.有可能呈现阴性反应或甚至出现无反应之情况。故建议接触者追踪若为此类高发病风险者,不管是否有接种卡介苗过,请依诊治指引二版以≧5 mm者为阳性,<5 mm者为阴性来判断是否为潜伏性感染。

2.细菌检查

结核病的病原体是结核菌,因此,经由验痰发现结核菌,才是肺结核最重要的诊断依据。痰里有结核菌的病人,因为具有传染性,也是结核病防治的重点对象。痰细菌学检查一般采用涂片抗酸菌染色及结核菌培养两种方式,痰涂片可侦测出痰中细菌量大的病人;至于痰中细菌量小的病患,即痰涂片阴性者,可藉由痰培养发现细菌。经过研究显示,同样是培养阳性的病患,涂片阳性者的传染性是涂片阴性者二倍以上;而同样是涂片阴性,培养阳性者的传染性只比培养阴性者增加少许且不具统计学意义,所以痰涂片阳性的病人,传染性最高,是最优先治疗管理的对象。

3.胸部X光检查

当痰液中找不到结核菌时,亦可由胸部X光检查加上病人的临床症状,实验室检查之数据,作为肺结核的临床诊断依据。

(六)可传染期(Period of communicability)
理论上,只要痰里含有活的结核杆菌即属可传染期,而其传染力大小决定于排出的结核菌的数目、毒性、环境、通风程度、结核菌有无曝晒在阳光或紫外线下,以及病人在谈话、咳嗽、打喷嚏时造成飞沫的机会大小等因素,而有效的抗结核药物治疗,通常在2星期内即可大大的降低其传染力。

(七)病例定义(Case definition)

1.临床病例:
(1)结核病部位:肺结核与肺外结核
一般而言,肺结核与肺外结核之治疗处方是一样的。区别肺结核与肺外结核之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登记与通报。肺结核意指肺之结核,因此,胸腔内之肺门或纵隔腔淋巴结核、或单纯之结核肋膜积液皆属肺外结核。一个同时罹患肺结核与肺外结核之病人应归类为肺结核个案。一个同时罹患多部位肺外结核之病人其归类以其最严重者为主。

(2)结核之严重程度(severity of tuberculosis disease)
细菌量之多寡、侵犯之范围、及侵犯之部位决定结核个案之严重程度。侵犯之部位若造成对生命之威胁(如心包膜结核)、或导致严重之后遗症者(如脊椎结核)、或两者皆是者(结核性脑膜炎)、归类为严重之结核个案。严重之肺外结核包括:结核性脑膜炎、粟粒性结核、心包膜结核、腹膜结核、两侧或大量结核肋膜积液、脊椎结核、肠结核、生殖泌尿系统结核。较不严重之肺外结核包括:淋巴结核、单侧之结核肋膜积液、脊椎以外之骨与关节结核、皮肤结核。

(3)过去治疗史:曾经接受过抗结核药物治疗的病人,抗药结核之比率大于未接受过治疗者,因此正确的处方有赖于正确的过去治疗史。

2.实验室诊断
(1)痰涂片阳性肺结核:
A.至少两次显微镜检痰涂片阳性;或
B.至少一次显微镜检痰涂片阳性、且经医师判定胸部X光之病灶符合肺结核之变化、决定施予一完整疗程之抗结核治疗;或
C.至少一次显微镜检痰涂片阳性且该检体结核菌培养阳性。

(2)B.痰涂片阴性肺结核
定义一:
A.至少三套痰检体显微镜检痰涂片检查皆为阴性;且
B.胸部X光之病灶符合活动性肺结核之变化,且
C.临床上对一周之广效抗生素治疗无反应;且
D.医师决定施予一完整疗程之抗结核治疗。

定义二:
A.显微镜检痰涂片阴性但痰培养阳性之病人
B.医师决定施予一完整疗程之抗结核治疗。
3.疑似结核个案:任何有疑似结核症状之病人,尤其是长期咳嗽。
4.结核个案:
(1)细菌学确诊结核病之病人,或
(2)医师诊断之结核病人。
5.确诊之结核个案:结核菌培养阳性之病人。

预防保健

1.教导民众认识疾病之传染方式、防治方法,以便能早期诊断与治疗。
2.改善居住环境,避免过度拥挤,以减少疾病传染机会。
3.普及医疗资源,充实医疗设备,以方便病人,接触者及疑似患者之检查、治疗或住院。
4.加强病人之追踪管理,做家庭访视,以直接监督病人服药,并安排复查,接触者检查及预防接种。
5.卡介苗的接种:接种卡介苗之目的系在人体尚未受到第一次自然感染前,先用疫苗造成人工感染,使人体免疫系统认识结核菌抗原,以避免有害的结核菌在初次自然感染时引发进行性初发性结核病。

(progressive primary tuberculosis),故最好能在1岁之内完成卡介苗初次接种,目前我们卡介苗接种的政策是:

(1)新生儿:在各大医院正常出生24小时后,体重2500公克以上之新生儿均可接种;早产儿可在体重达到标准后,经医师检查认为接种无虞时,给予接种。

(2)一岁以内婴儿:于各卫生所、各慢性病防治所定期门诊直接接种 (指未有结核接触史的情况下,否则还是依接触者追踪标准办理)。

(3)一岁以上之学龄前儿童:婴儿期如未接种卡介苗,经结核菌素测验反应阴性(硬结<10 mm)者给予接种;反应阳性(硬结≧10 mm)者追踪传染源,针对共同居住之12岁(含)以上家属照胸部X光检查。该儿童如有呼吸道症状,应转介小儿科安排胸部Ⅹ光检查及临床评估。(指未有结核接触史的情况下,否则还是依接触者追踪标准办理)。

(4)国小一年级学童:

A、无卡介苗疤痕者先作结核菌素测验,反应阴性(硬结<10 mm)者接种卡介苗,反应阳性(硬结≧10 mm)者追踪传染源,针对共同居住之12岁(含)以上家属照胸部X光检查。该学童如有呼吸道症状,应转介小儿科安排胸部Ⅹ光检查及临床评估。
B、已有卡介苗疤痕者不需处理。
6.病人、接触者及周遭环境之处理

1.病例通报

(1).通报定义:
A.实验室诊断条件:
a.检体(如痰、肋膜液、组织切片等检体)结核菌培养阳性;或
b.检体(如痰、肋膜液、组织切片等检体)涂片抗酸菌染色检查阳性;或
c.组织切片显示典型病理报告。
B.临床诊断条件:病患具长期咳嗽、体重减轻、发烧等症状,或胸部Ⅹ光显示疑似结核病灶,经抗结核药物治疗后

a.胸部Ⅹ光进步;或
b.临床症状改善。
C.符合上述诊断条件之一,为结核病确定个案;但尚未符合临床诊断条件之疑似结核病患,仍应通报。

(2).通报标准:

A.细菌学确诊之病人及其他确诊之病人皆应通报。
B.细菌学确诊之病人即使确诊前死亡而未接受抗结核药物治疗亦应通报。
C.所有接受抗结核药物治疗之结核病人皆应通报。
D.实验室应通报所有耐酸性染色阳性及结核菌培养阳性之病人。
注解:

1. 医师诊断为结核潜伏感染而施予预防治疗者,不需通报。
2. 非结核分枝杆菌感染者,不需通报,已通报者应于通报后三个月内改正。

(3)通报时限:

A.第三类传染病应于一周内完成,必要时中央主管机关得调整之。
B.医师以外医事人员执行业务,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因而致死之尸体时,应即报告医师或依规定报告。医疗(事)机构应指定专责人员负责督促所属医事人员依规定办理。

2.个案登记建档

(1)管理单位主办人应每日上网进入本局结核病通报查询系统查询,如有新案或重开个案立即列印结核病案治疗管理纪录卡。
(2)结核病案治疗管理纪录卡之资料如尚未齐全,应于收案后以访视等方式搜集完整后,由本局结核病通报查询系统补登。
(3)结核病案治疗管理纪录卡由个案管理者保存,治疗管理纪录卡次页及续页由卫生所自行附上。
(4)专案治疗计划(如都治计划)之个案应依各该计划规定管理。

3.收案:完成登记之个案均应由通报时地址卫生所收案管理。如通报地址非现住地,收案后移现住地续管,但属游民、军人等情况之个案,依“结核防治工作手册”中所列原则移至应管理之单位续管。

4.病人管理:由卫生所公共卫生护士负责。

5.验痰才能知道危不危险
只有传染性肺结核的病患才对周遭的亲友具传染性,因此防疫人员应该切实注意个案的验痰情形,已经验痰的要积极追踪报告;未验痰的应安排经由本局结核菌代检网验痰。只有在全盘掌握手上所有个案的验痰结果下,才谈得上如何保护自己。

6.隔离:鼓励传染性(痰涂片阳性)结核病人若于客观环境许可下,在发病后两周内住进负压隔离病房,避免传染给其他健康之人,病人只要依医嘱按时服药两周后传染力即降得很低;另如果为不合作且有传染之虞之传染性结核个案则依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进行强制隔离。

7.结核病接触者检查

(1)对象:指标个案确诊后才执行接触者检查,接触者检查对象如下:
A.与指标个案共同居住者。
B.与指标个案一天内接触8小时以上之接触者。
C.其他有必要进行接触者检查之个案另行专案处理。

(2)检查时间:
A.于结核个案确诊后1个月内,完成结核病接触者之基本资料调查及检查。
B.若指标个案痰涂片或痰培养阳性或胸部X光有空洞之确诊结核病个案,则于第12个月再进行追踪
胸部X光检查。
C.当指标个案被通报为多重抗药性肺结核(MDRTB)个案时,其接触者自被通报MDRTB日一个月内应完成再次胸部X光检
查,日后每隔半年进行乙次追踪检查,且持续追踪二年。
D.慢性传染性肺结核个案接触者,则每年应进行追踪复查一次。
E.若指标个案为痰涂片及培养为阴性(胸部X光有空洞者除外)或单纯肺外结核者,其接触者第一
次追踪检查结果为正常,则第12个月不需进行复查。

(3)检查方式:
A.满12岁以上接触者:进行胸部X光检查;惟如半年内曾照胸部X光,并能提出诊断正常之证明
者,可不必再作第一次检查(如出现疑似异常症状,第1个月或其他时间仍须随时进行检查)。 但该次检查资料应登录于疾管局之中央传染病追踪管理系统。
B.小于等于12岁以下接触者:
(A)于指标个案确诊1个月内,一律作结核菌素测验及X光检查等二项。
(B)指标个案为痰抹片阳性,或痰培养阳性,或X光有开洞者,接触者如第一次结核菌素测验阴性,
于第3个月时再做第二次结核菌素测验;如同时符合以下二个条件:
a.指标个案于确诊时既已按规服药。
b.接触者第二次结核菌素测验阴性。
则第12个月不需作胸部X光追踪检查。如未能同时符合以上二个条件,则接触者必需再追踪第12个月之胸部X光检查。
(C)如指标个案为单纯肺外,或痰抹片痰培养皆阴且无开洞者,接触者第一次结核菌素测验阴性及胸部X光检查正常,则第三个月不需再做第二次结核菌素测验,其第12个月亦不需胸部X光追踪检查。
C.接触者如为孕妇,若可取得痰检体,应先行查痰,如有咳嗽症状者,由临床医师视情况决定是否
安排胸部X光检查。如有追踪必要可于产后再行安排胸部X光检查。

(4)检查地点:
A.结核菌素测验:至各卫生所或慢性病防治所免费检查及判读或至有施打结核菌素之医疗院所检查,惟有些医疗院所收取前揭测验之成本与健保之差额,为减轻个案检查费用负担,建议转介至各卫生所或慢性病防治所免费检查及判读。

B.胸部X光检查:
(A)持TB接触者就医转介单至中央健康保险局之特约医疗院所之胸专,感专或结核专科
门诊就医检查,其部分负担之费用由疾病管制局支付。
(B)30人以上团体可连系疾病管制局该管分局,协调日程派X光巡回车到学校检查。如无法于短期
排定日程或30 人以下及特殊状况则由疾病管制局该管分局自行考量是否配合办理或由地方卫生机关转介。

治疗照护

(一)目前的结核药物非常有效,虽然要把个案治疗到不易复发需要长达半年以上的时间,但是只要能够规则服药,原本具传染性的个案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把传染性降下来。因此勤于访视个案,严密监控个案的治疗情形,确保医师所开立的每一剂结核药物都被规则服下,是保护其他人不受感染、保护病人减少产生多重抗药性最重要的原则。

(二)为了提升结核病的防治绩效,同时也为了解决抗药性的问题,保护重要的结核药物(特别指RIF),世界卫生组织建议各国推行DOTS策略(Directly Observed Treatment, Short course,台湾译作都治),希望能够发现75%痰涂片阳性结核病患,并且治愈其中85%的病患。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阐述,一个成功的都治策略包涵五大要素:
1.政治的承诺:以确保持续性地提供足够的资源,作为结核病防治所需。
2.良好品质的诊断:利用被动发现,配合痰涂片检查尽早找出最具传染性的病患、并追踪其治疗成效。
3.良好品质的结核药物,包括无间断的结核药物提供。
4.采用标准的短程化学疗法,并在治疗支持者(Treatment Supporter)直接观察下让病患规则服下每一剂结核药物。
5.监督机制:从结核病患的治疗成效(治疗后的痰涂片阴转比率)到结核病防治策略的绩效,都必须有实证的资料评估及世代分析。

(三) 都治计划
都治计划系指在医护或训练过的关怀员每日亲自关怀目视下,使病人服下每一颗应服的药,以提高治愈率。这种观察治疗的方式是世界卫生组织认为目前最有效的肺结核防治策略,该组织 2001年宣言即强调“所有结核患者,不论男女老少、不分贫富地域、众生平等,都不应该被剥夺接受都治计划的权利”。台湾的结核病发生率、死亡率居高不下,完治率不及80﹪,失落率达7﹪,抗药性结核发生率节节上升,在全球结核疫情持续发烧的今天,推行都治势在必行。
为更落实都治计划,本局全力投入国内结核都治,只要是结核病痰阳个案都要求住院二星期隔离治疗,在医院即落实“送药到手、服药入口、吃完再走”病患确实服药,俟阴转(痰液无法检验出结核分枝杆菌)后回家继续治疗,以消除社区传染源,回到社区后由当地卫生所地段护士、医院及全国观怀员共同列管,落实到每一确诊个案;不合作病人则藉由村里邻长辅助社区防治措施、必要时请警方协助强制隔离治疗等,由卫生署胸腔病院及九家结核病后送医院提供上述病人长期疗养及照顾功能,以贯彻公权力,协助结核病之诊疗,提升病患能完成治疗。
1.计划目标:使已被发现之痰涂片抗酸菌阳性病人得到完善医疗照护,预防多重抗药性结核比率增加。

2.个案接受都治阶段:
(1)住院都治:痰涂片阳性确诊结核病病患且有隔离治疗之必要者列为强制住院隔离治疗对象,所有确诊结核病病患于住院期间即由医院依医院结核病个案管理工作指引提供病患住院期间都治计划及相关个案管理工作。
(2)社区都治:前述痰涂片阳性确诊结核病病患痰已阴转后回到社区,继续居家治疗,均应接受社区都治者,由病患辖区县巿卫生局督导之卫生所指派地段公卫护士协调DOTS团队(可由医疗院所、具医疗机构资格之卫生所或慢性病防治所担任),指派都治关怀员进行社区都治。
(3)住院都治与社区都治之转衔:住院都治出院前(转社区都治前)由病患辖区县巿卫生局督导之卫生所指派地段管理人员需到院访视病患至少一次,进行病患出院后回到社区执行都治简介,并与医院结核病个案管理专员进行病患回到社区之转衔交接。

3.观察送药方式:
(1)关怀送药到家:由都治关怀员送药到病患家,监督病患服药。
(2)个案到点服药:依病患意愿,集中病患抗结核治疗药物在定点,病患到定点受监督服药。
(3)团队合作运作:
县市卫生局除提供必要的社福资源协助外,也安排每位结核病患接受关怀员的照护,按时服下每一颗药物,给予结核病患精神的支持关怀。在关怀病患同时,也倾听病患的心声,评估病患有无服药不适或副作用,协助病患如期治愈、重拾健康、重拾信心。

(四) MDR结核医疗照护体系
“多重抗药性结核病”是指对两种抗结核一线治疗药物产生抗药性,患者需合并二线抗结核药物的治疗,多重抗药性结核病的治疗除了要有经验丰富的医疗团队外,高品质的检验系统、专门的二线药物治疗及全程加强监督亦是缺一不可,而多重抗药性结核病治疗期间较一般结核病之治疗时间长,容易排挤到现行有限之医疗资源,且考量结核菌在医院内传播之危险性远比社区传染高,藉由启动专业“多重抗药性结核病医疗照护体系”,有效控制多重抗药性结核病疫情。另针对接触者部分规划缜密的检查计划,并展开对潜伏感染者治疗措施,以积极切断可能之传播,减少结核病患之产生。透过“多重抗药性结核病医疗照护体系”中,“台北市立万芳医院团队”、“行政院卫生署桃园医院团队”、“行政院卫生署台中医院团队”、“行政院卫生署胸腔病院团队”、“中华民国防痨协会团队”的成立,为难治疗的多重抗药性结核病个案开创新契机,也使我国结核病防治与国际接轨,向结核病“十年减半”之路迈开大步。

1.收案对象
MDR结核病患系指依疾病管制局昆阳实验室或代检合约实验室药敏检验结果,至少同时对第一线抗结核药物INH及RMP产生抗药性者。
2.DOTS-plus 执行
DOTS-plus为进阶的都治计划,由整体团队聘请关怀员积极来为抗药性的结核病患执行都治工作,每周至少五天、每天至少两次的关怀,严格监督病患服药过程,确保病患规则服下每一颗药,克服多重抗药性结核病患出院后,于社区接受医疗照护的困难;并适时给予精神的支持,协助病患在治疗多重抗药的漫长岁月中,逐渐重拾健康。

(一) 新病人的治疗
1.何时开始治疗新病人
临床诊治不曾接受过结核药物治疗或曾接受少于4周结核药物治疗的新病人,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考虑开立结核药物:
(1)两套痰耐酸菌涂片检查阳性,且临床怀疑肺结核的病人。
(2)痰结核菌培养阳性,且临床怀疑肺结核的病人。
(3)组织病理学或组织培养证实之肺外结核病人。
(4)不具以上条件的病人,应依本局结核病诊治指引第三章结核病的诊断内容安排各项检查、给予广效性抗生素治疗,经搜集完整临床资料后,如认为仍须接受结核药物治疗,方可开药治疗。诊疗医师应尽可能避免在缺乏临床证据下,以尝试性治疗(therapeutic trial)为由给予结核药物。
(5) 极度重症的疑似结核病人,诊疗医师可于验痰结果未明时,先行给予结核药物治疗。

注意事项:
1. 所谓临床怀疑肺结核病的病人,系指临床具符合结核病症状的病人,此类病人的胸部Ⅹ光通常会有符合肺结核的表现。有关结核病诊断详见本局结核病诊治指引第三章。
2. 医师诊治(4)类结核病人所使用的广效性抗生素应避免fluoroquinolone及aminoglycoside。
3. 医师诊治(5)类结核病人时,仍应尽可能安排验痰,并密切注意临床对治疗的反应。
补充说明:
诊疗医师开立结核药物时,应极为审慎。即使治疗极有把握为结核病的病人,也应竭尽所能寻找细菌学的诊断依据,避免以尝试性治疗为名治疗病人。临床不怀疑结核的病人如意外出现细菌学阳性报告时,应审慎研判,找出其所以阳性的原因(如痰阳性但胸部Ⅹ光正常的气管内结核、喉头等上呼吸道结核)后,再开始用药。若无法找出其原因,后续检查又不支持结核病的诊断时,建议密集追踪病人,不必治疗。

(二) 结核病人治疗中应追踪事项
1.服药依附医嘱性(adherence)
诊疗医师在诊疗病人时应特别注意病人服药顺服度的问题:
(1)病人是否依约定期回诊
诊疗医师应主动为病人预约下次回诊时间,提高病人回诊动机。未依约回诊追踪的病人应列为不合作服药的高危险群,并建议与公共卫生单位连络,及早因应。
(2)随时拿出药物样品,询问病人服药颗数及服药时间。
能正确回答的病人,未必代表规则服药;但无法正确回答的病人,应格外注意其服药依附医嘱性(adherence)的问题。
(3)询问病人尿液颜色。
使用rifampin的病人,大多数在服药初期会有尿液变红的现象。
为能确实掌握病人服药顺服度,诊疗医师应鼓励病人(尤其是痰涂片阳性病人)接受DOT,观察用药,尤其不应以开立慢性病连续处方笺的方式减少病人回诊追踪的频率。

补充说明:
未接受DOT的病人,诊疗医师仅能靠病人是否定期回诊评估其服药顺服度。因此本指引强烈要求诊疗医师绝对不可以针对此类病人开立慢性病连续处方笺。未接受DOT的病人,如再给予慢性病连续处方笺,将使不规则用药病人更不容易被察觉;而且病人一旦发生副作用,也不容易即时处理。
并不是每一个服用rifampin的病人都会尿液变红,且病人服药日久,尿液变色的情形会较不明显,因此利用尿液颜色掌握病人服药顺服度有其限制,不可一体试用。

2.验痰(至少第0、2、5月及完治时)
痰阳性病人最好每月追踪验痰直至阴转为止;病人于完治时,应再安排验痰,至少应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满2个月、第5个月及完治时各2套验痰的标准。
3.血液生化检查(第0、2、4、8周)
使用药物前(第0周)应安排血液及生化检查,建议项目如下:CBC、AST/ALT、 bilirubin、uric acid、BUN/Cre。使用药物后的第2、4、8周均应追踪上项检查,其他可视病情需要,另外增加检查。使用Aminoglycoside病人应特别注意追踪肾功能、听力、及平衡能力。
4.视力、辨色力检查(每月)
使用ethambutol病人,应按月检查视力及辨色力。
5.胸部Ⅹ光检查(新病人及再治病人:第0、1、2月及完治时;多重抗药病人:每6个月)
所有肺结核新病人及再治病人,建议在治疗前(第0个月)及治疗中第1、2个月及完治时追踪胸部Ⅹ光;至于多重抗药病人则建议每6个月追踪胸部Ⅹ光,作为药物治疗反应的参考。

补充说明:
病人于完成治疗时所安排的胸部Ⅹ光检查,可作为日后病情追踪时之比较依据。

(三) 治疗的完成与治疗完成后的追踪
接受治疗的结核病人,如药物种类、剂量正确,病人规则服药,依本局结核病诊治指引建议之时程治疗,可在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停止用药:
1.痰涂片阳性肺结核
病人于治疗过程中至少一次痰涂片阴性且最后一个月之痰涂片阴性。
2.痰涂片阴性肺结核

治疗过程中系列追踪胸部Ⅹ光病灶曾经进步、或维持稳定不恶化。
注意事项:

1. 初始痰涂片阳性病人在治疗中应尽可能采痰,避免只以胸部Ⅹ光决定停药。
2. 一般结核病人如依本指引建议之药物组合、剂量规则治疗,可依既定时程停止用药,不须延长治疗。但并有糖尿病、矽肺症、结核瘤(tuberculoma)开洞未愈合的病人,可考虑延长治疗3至6个月。
3. 完成治疗后的结核病人,建议于完治后的第一年每半年追踪一次,此后每年追踪一次。追踪时,应安排胸部Ⅹ光检查,并尽可能验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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