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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连动债处理原则出炉 吁银行与客户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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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高照芬台北11日电)银行公会今天召开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雷曼连动债争议态样及处理原则。公会说,雷曼连动债发行前即跌破下档保护,未通知委托人,销售DM有隐匿情事等,银行应积极与客户和解。

银行公会表示,“雷曼连动债之争议态样及处理原则”,将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后,转会员银行作为与客户进行和解的参考。

为积极解决雷曼连动债销售争议案件,银行公会订定处理原则,争议处理范围以尚未赎回的雷曼连动债为主,要求银行应尽速建立客诉及专责单位,主动规划提供慰问金、补偿金或其他个案和解方式。

银行公会表示,雷曼公司声请破产保护,并非银行过失,也非银行所乐见,但为维护客户与银行关系,恢复投资大众的信心,今天理监事会联席会议通过下述雷曼连动债争议态样,建议银行主动积极与客户和解。

第一,雷曼商品年限加上信托时年龄超过台湾生命表的生命年限,无发行人中途买回机制,且属第一次投资连动债,并未签署同意书者。

第二,雷曼连动债于发行前即跌破下档保护而未通知委托人。

第三,更换连动债发行机构为雷曼公司而未通知委托人。同时第一次赎回期间(闭锁期届满)在雷曼公司声请破产保护后,且投资人于雷曼公司声请破产保护前之闭锁期内要求赎回,银行未向发行机构洽商办理。

第四,银行未定期寄送有关资产净值对账单,也无其他公告方式,使投资人无从知悉连动债净值(或最新参考报价)者。

另外,雷曼商品DM与商品说明书内容对风险揭露有违反法令规定、或有虚伪不实或隐匿的情事;或投资人已有不愿承受任何风险等书面意思表示,评等仍为积极型;银行应积极与投资人和解。

银行公会表示,投资人投资雷曼不保本连动债时,年龄70岁 (含)以上,无股票投资经验,且属第一次投资连动债者,银行也应以诚意与投资人和解,以展现照顾客户权益之最大诚意,恢复银行与客户间的信赖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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