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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协商航空城条例有共识 增加招商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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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23日电)立法院今天朝野协商“国际机场园区发展条例草案”有初步共识,草案名称取消“桃园”二字,未来台湾的国际机场都可能适用,也排除相关法规限制,增加“航空城”招商诱因。

依协商后草案条文定义,国际机场园区指机场专用区及其区内或毗邻的自由贸易港区,航空城则指国际机场园区周边因机场活动所衍生发展的各类商业、加工制造、会议展览、休闲娱乐及住宅等相关使用区域。

虽然未来台湾各国际机场都可能适用这项法案,但适用的国际机场,仍要由行政院定之。

租税优惠部分,草案规定,外国营利事业或其在中华民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委托园区内的自由贸易港区事业,于自由港区内从事货物储存与简易加工,并将该外国营利事业货物售与国内、外客户者,其所得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

不过,当年度售与国内客户货物,超过当年度售与国内、外客户销售总额10%者,超过部分不免征。

工作机会部分,协商后草案条文规定,园区内的自由港区事业,雇用劳工总人数中,应雇用3%具原住民身份者;园区内自由港区事业聘雇外国人的招募条件、行业、数额、聘雇与管理等,依就业服务法及自由贸易港区设置管理条例规定办理。

草案规定,未来主管机关应设置国营国际机场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处理园区开发、营运及管理事宜,机场公司则应依园区纲要计划及园区特定区计划,拟定园区实施计划,报主管机关核定。

园区纲要计划内配置为自由港区的区域,行政院得径自核定为自由港区,不适用自由贸易港区设置管理条例规定。机场公司应每年提拨一定比率费用给园区所在地的县(市)政府做为回馈金,办理机场附近回馈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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