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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霸被告交保抗告案 高院发回更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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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舜薇台北六日电)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力霸集团弊案的十名在押被告,分别以新台币三百万元至一亿五千万元之间的金额交保,但台北地检署不服裁定,提起抗告。台湾高等法院今天发布新闻稿表示,十名被告犯行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掏空金额庞大,仍有羁押必要,因此撤销原裁定,发回地院更裁。

台北地院四日裁定,力霸集团创办人王又曾胞弟王事展、儿子王令台、王令一、王令侨四人,各以一亿五千万元交保。由于四人筹不出保释金,目前已还押台北看守所。

其余交保被告及金额,包括力霸公司会计处副总经理王金章六百万元交保、力霸公司董事李政家六百万元交保、力华票券总经理陈义里五百万元交保、力华票券业务经理吴国祯三百万元交保、中华银行太原分行经理陈文栋五百万元交保、亚太固网财务处副总经理陈明海三百五十万元交保。六人均已缴交保释金。

高院裁定认为,十名在押被告所犯皆为有期徒刑七年以上重罪,且本案重要主谋王又曾、王金世英等人目前仍滞留国外,地院却认为检方及被告声请传讯证人已行交互诘问程序完毕,颇值商榷。

高院指出,地院裁定揭示,若被告于二月八号前仍觅保无着,仍有继续羁押必要,似乎认为被告等涉违反犯证券交易法等罪嫌重大,羁押原因仍存在。因此,地院裁定被告等人交保停止羁押,理由并不完备,有欠妥适。

高院说,被告等人掏空金额高达新台币五百多亿元与美金一亿多元,至今未交代犯罪所得所在。地院裁定未考虑到被告等人具保后可能进一步隐匿犯罪所得,造成日后诉讼进行困难,并不恰当。

高院表示,地院裁定固然还有限制被告住居、限制出境及定时报到,然而,透过其他非正式途径潜逃出境时有所闻,地院也没有详加探究被告等人的资力及海外置产情况,恐无法担保被告没有弃保逃匿之虞。

高院表示,地院未就以具保替代羁押的必要详细说明,且被告所涉犯罪情节非轻,纵然于审判阶段仍遵期到庭受审,但日后若经有罪判决确定,是否仍愿意主动到案接受执行,仍须考量,因此将原裁定撤销,发回地院更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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