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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会:上市柜董监持股成数不足 不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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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潘智义台北十八日电)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今天预告修正“公开发行公司董事监察人股权成数及查核实施规则”,除将依资本额大小,增加董监持股比例级距,并依大法官释宪结果,删除董监持股不足法定成数罚款的规定。今后上市柜公司董监持股不足,将不会被罚。

证期局指出,依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六三八号解释令意旨,公司董监事持股不足法定成数罚款属违宪行为,因此在这次法规修正中将删除相关规定,并改采资讯揭露方式替代处罚;惟董监事持股不足法定成数,且未揭露资讯者,仍可依规定罚款。

证期局表示,现行规定公司实收资本额在新台币3亿元以下者,全体董事所持有记名股票股份总额不得少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15%,全体监察人不得少于1.5%。公司实收资本额超过3亿元在10亿元以下者,其全体董事所持有记名股票股份总额不得少于10%,全体监察人不得少于1%。

另外,公司实收资本额超过10亿元在20亿元以下者,其全体董事持有记名股票股份总额不得少于7.5%,全体监察人不得少于0.75%。公司实收资本额超过20亿元者,全体董事持有记名股票股份总额不得少5%,全体监察人不得少于0.5%。

证期局强调,在董监事法定持股成数规定修正后,新规定将以公司资本额20亿元当基准,增列公司实收资本额超过20亿元在40亿元以下者,全体董事持有记名股票股份总额不得少于5%,全体监察人不得少于0.5%。

公司实收资本额超过40亿元在100亿元以下者,其全体董事持有记名股票之股份总额不得少于4%,全体监察人不得少于0.4%。公司实收资本额超过100亿元在500亿元以下者,其全体董事持有记名股票股份总额不得少于3%,全体监察人不得少于0.3%。

公司实收资本额超过500亿元在1千亿元以下者,其全体董事持有记名股票股份总额不得少于2%,全体监察人不得少于0.2%。公司实收资本额超过1千亿元者,全体董事持有记名股票股份总额不得少于1%,全体监察人不得少于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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