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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取证无效 法部:如何捉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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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杨国文、项程镇/台北报导〕针对台中地院判决立委江连福贿选案,认定民众对江私下录音无证据能力,法务部觉得“不可思议”,表示非法手段取证的规定,是规范执法机关及人员,并非针对一般民众,该判决也有违经验法则。法务官员指出,若该判决合理的话,“以后就不必查贿了”。

法官们对此判决也有不同意见,有资深法官认为,承审法官可能采取严格证据原则,才会判决无罪,也有法官呼吁法务部查贿时,应有相关配套和改进措施,才能提高贿选案定罪率。

至于私下录音等行为,是否涉及违反妨害秘密罪,法务官员表示,这是另一项民事、刑责的问题,被录音的当事人若觉得权益被侵害,有权提出告诉或自诉,由检方或法院认定,但与原来案件的证据能力无关,并不适用刑诉法的“证据排除法则”。

法务部检察司部分检察官表示,由于犯罪具隐密性,不容易发现真实,加上很多犯罪大多是在灰色地带,因此,私人取证并无违背法定程序的取证问题,尤其是被害人自行搜集犯罪证据,保护自身权益,都是可以允许的做法,如通奸罪的被害人以私人取证后,提出告诉等做法。

非法取证问题 是规范执法人员

检察司官员指出,所谓毒树理论的非法搜索、非法侦查等问题,都是针对办案人员,要求遵守程序合法,若法院判决私人取证不具证据能力,是说不通的,也过度误用证据排除法则。

官员举例说,以查贿而言,若私人取证没有证据能力,那大部分检举查贿的案件或捉鬼大队提供的证据不就没有证据力,那还得了?

不过,有法官认为,法院审案采取严格证据原则是趋势,特别是贿选或贪污案件,因罪刑重、后续影响大,如证据不够明确,就不易做出有罪判决。

江连福贿选案因存在部分疑点,如要法官采信检方见解,恐怕检方要提出更多资料佐证。

另有法官认为,检举贿选资料,法院会基于“比例原则”、人权保障,权衡公益后,再决定证据能力应否被排除;这次立委选举竞争激烈,如承审法官不严格采证,万一有人和其他候选人串通好,藉由检举贿选,让选情一夕变天,将形成不少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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