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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不实发票不罚善良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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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介士台北二十九日电)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税捐稽征法”修正草案,对于用以报税的发票,如确有进货事实,或该发票确由该销货营利事业所交付,即使发票非其实际交易对象所开立,也免予处罚,以保障善良第三人。

财委会审查税捐稽征法第四十四条条文修正草案。现行条文规定,对营利事业依法应给与他人凭证而未给与,应自他人取得凭证而未取得,或应保存凭证而未保存者,应就其凭证经查明之总额,处百分之五罚锾。

民主进步党籍立委余政道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对不实凭证,有充分规范及处罚,因此提出修法版本,删除现行条文“应自他人取得凭证而未取得,或应保存凭证而未保存者”以保障善良第三人。

经协商,财委会通过维持现行文字,增列“但营利事业取得非实际交易对象所开立之凭证,如经查明确有进货事实,及该项凭证确由该销货营利事业所交付,其实际销货之营利事业已依法处罚者,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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