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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共识 参选人收亏损公司政治献金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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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十六日电)台湾立法院今天朝野协商政治献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对过去参选人接受亏损公司政治献金须受罚的规定,达成免罚共识。协商主持人、中国国民党籍立委吴育昇说,在资讯不对称情况下,参选人无法得知该公司是否亏损,罚参选人并不公平。

不过,朝野党团对是否订定各层级参选人接受政党捐赠政治献金上限,并无共识,决定将行政院提案、民主进步党籍立委邱议莹等人所提修正动议,及国民党立法院党团提议“本条不予增订”等三案,提报院会表决。

吴育昇受访时说,现行条文规定,若被捐赠人接受亏损公司的政治献金,被捐赠人及捐赠方都要受罚。但他认为,参选人不是公司经营者,无从得知对方是否经营亏损,总不可能在接受捐赠时,还要违反一般习惯问对方公司是否亏损?

吴育昇表示,朝野立委都同意,参选人在无足够资讯下接受亏损公司政治献金,免罚参选人,只罚亏捐公司。修正草案三读后,经济部及相关机关,将在选举活动开始后定期公布各公司经营状况,让参选人参考,得以事前避免,提前返还政治献金。

修正草案明订回溯条款,在修正施行前已办理缴库,只罚捐赠者同额罚金。例如该亏损公司若捐给某参选人四十万元,除四十万元需缴库,还需再缴四十万元罚锾,但不必依现行法罚两倍罚锾,即八十万元。且罚锾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万元。

政治献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第十五条之一规定,“自九十三年四月二日本法公布施行日起至OO年OO月OO日修正施行日止,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已收受之政治献金有不符合第七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者,除已向受理机关办理缴库者,得于修正施行日起一个月内办理政治献金之返还;逾期或不能返还者,应于修正施行日起二个月内缴交受理申报机关办理缴库。”

同条第二项为,“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依前项规定办理者,不适用第三十条处罚之规定”。

同条第三项明订,“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违反第七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于修正施行日前,已向受理申报机关办理缴库,其捐赠者按其捐赠金同额之罚锾。但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一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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