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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县议长余政达涉及贪污罪 判刑1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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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国芳嘉义市二十四日电)嘉义县2007台湾灯会招商弊案,嘉义地方法院下午宣判,嘉义县议会议长余政达等人,涉嫌主办灯会招商而图利厂商部分无罪,另外藉势勒索财物罪,判刑十年六个月,褫夺公权五年。全案仍可上诉。议长余政达发表声明表示,将与律师讨论提起上诉,相信司法会还清白。

嘉义地方法院表示,嘉义县议会办理2007台湾灯会违反政府采购法图利嘉义县传统文化发展协会得标部分,议长余政达、机要秘书陈钟声、承办人员侯桂森及洪政利均无罪。主要理由为县议会于办理台湾灯会前,曾征询县政府意见,县府表示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法官表示,被告余政达违背职务收受业者洪淑贤、江富成两百万元,余政达、陈钟声、洪淑贤、江富成均无罪,主要理由为两百万元非属违背职务的对价,承办检察官认为收受两百万元是要让厂商得标及由仲裁方式减免回馈金,但嘉义地方法院认定得标是由评审委员评审结果,交付仲裁、仲裁程序及仲裁结果并无违法情事。

另外,被告余政达于九十六年一月间,藉议长权势,假藉灯会摊位收取租金的理由,指示特助李泳盛向业者黄任仕恫称,每个摊位收一千元,共九天,要拿一百万元给议长的细汉仔吃凉水,不然无法设摊,要叫拆除小组来拆除,让黄任仕心生畏惧,恐设摊位遭到阻碍或血本无归,将此告诉友人许振章,两人合伙支付一百万元,将一百万元拿到李泳盛家交给不知情李妻代收,数日后余政达亲自前往李家中拿走一百万元。

针对此部分,被告余政达涉及贪污治罪条例的藉势勒索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褫夺公权五年,一百万元连带追缴发还被害人,李泳盛为共犯,免刑,一百万元连带追缴发还被害人,理由为李泳盛在侦查及审理时,亦坦承自己并证述余政达涉案。

议长余政达发出声明表示,“嘉义地方法院引用嘉义地检署对本人不实的指控,做出错误的判决,深表遗憾,但尊重法院判决,待收到判决书后,再与律师讨论决定提起上诉,相信司法一定会还本人清白”。

嘉义地检署指出,将待收到嘉义地方法院的判决书后,审酌其判决理由,再研究是否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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