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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来源不明罪 蓝委倡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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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31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施晓光/台北报导〕陈水扁家族涉嫌洗钱案,制定“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受高度关注,法务部政次黄世铭昨指出,法务部拟妥“贪污治罪条例修正草案”,并于8月27日呈报行政院审查,预定立院开议前函送立法院。

黄世铭说明修正草案,将增订第六条之一,规定“公务员违反不明来源财产之说明义务罪”,刑度订在三年以下。并在第十条增订第二项,明定公务员不明来源财产视为贪污犯罪所得财物,可依法扣押、没收、追征、追缴或抵偿。

黄世铭表示,经研究新加坡、香港、马来西亚等国相关立法后认为,订定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检察官举证,以及被告缄默权等原则并没有抵触,在维护国家利益前提下,应容许转换举证责任,无罪推定和缄默权也不是绝对原则。

但究竟要不要打破刑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仍有争议。蓝营立委普遍支持应追溯究扁,法务部对是否溯及既往,拒绝表态。

国民党政策会昨召开“反贪腐、防洗钱‘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公听会”。政策会执行长林益世表示,如果所有的法律都不能约束到洗钱的人,都不能约束到卸任的元首,陈水扁以后还是可以享受这些钱,人民可能接受吗?立委谢国梁说,各国订定财产来源不明罪,往往都是在发生重大贪污,激起人民愤怒时,才会通过违反一般刑事追诉原则,“非常时期,才会制定这种非常法律”,国内讨论立法,就是发生陈水扁家族洗钱案,“不可能立法又不追溯,否则会引起民怨”。

前大法官杨与龄表示,基本上虽没有溯及既往的问题,但基于将来可能会发生争议,刑法不溯及既往,也非绝对不能有例外,像前南韩总统全斗焕就是在溯及既往下被扳倒,如果未来订定回溯条款,“我想大法官大概也不敢宣告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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