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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游说法将上路 强制登记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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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林毅璋/台北报导〕台湾游说法即将于8日施行,代表着“游说”他人将受到规范。未来只要是透过口头或书面方式,意图影响被游说者或其所属机关对于“法令”、“政策”或“议案”的形成、制定、通过、变更或废止,都是游说法所规范的范围。

违者或逾期登记 可罚百万

新法规定,无论是谁、为了何事、向谁进行游说,都需采强制登记制,相关资讯也须强制揭露,违者或逾期登记者将被处最高一百万元罚锾。

游说法所定的被游说者对象广泛,涵盖正、副总统、各级民代、地方政府和乡镇市公所正、副首长,以及适用政务人员退职抚恤条例的人员,其所属机关也必须依法办理受理游说登记、申报,并揭露相关资讯。

根据新法,游说者分为自行进行游说,而与游说事项有关的自然人、法人、经许可设立或备案的团体,或基于特定目的组成的团体;以及受托游说者,即经国家考试及格领有证书而目前执业中的自然人,或经备案,章程中载有游说业务的营利法人,像是专业化的公关公司等。法规中也有制定利益回避及旋转门条款,像是相关人员离职不满三年,不得向离职不满五年的服务机关游说;民意代表及其关系人也不得向其投资十%以上的事业游说,违反规定者将受到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锾。

中港澳人民 不得进行游说

另外顾及国家安全,中港澳人民不得自行与委托其他游说者进行游说;其他国家人民与政府则不得针对台湾国防、外交及中国事务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机密等的事项进行游说。

内政部民政司司长黄丽馨认为,人民集会游行、表达个人意见是宪法所保障的自由与权利,因此政府并未将以演讲、发行刊物、召开公听会、利用大众媒体或集会游行等公开行为,进行游说的方式,列入游说法的规范之内。

黄丽馨指出,新法上路各界当然会需要一些适应期,尤其是主观认定上的差异,但推动阳光法案一直是各界的期望,过去有人常说,相较西方国家在法案制定的态度上,台湾有许多不够清楚、不够公开的地方,希望藉由游说法的上路,能将资讯公开化,让民主政治更为透明。

有关游说法令、书表格式、各机关专责单位及人员联络窗口名册等的讯息,都已登载于内政部网站(http://www.moi.gov.tw/lobby/ )上,各界可上网站查询参考。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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