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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不用或报废易主 应向监理单位报废异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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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郭美瑜台北五日电)常有民众误以为车辆不使用,交由环保回收商处理或放置不管就没事,直到收到牌照税及燃料费通知单,才知未完成报废手续。台北市监理处今天提醒民众,汽车燃料使用费及牌照税的征收是采日计费,若有废弃车辆,或车主异动,应尽速向监理单位办理报废或异动,才不会被继续课税。

监理处长郑俊明指出,近来发现有民众的废弃车辆经环保单位处理,但未向监理单位注销而遭他人使用,结果却收到牌照税及燃料费通知单。另外,交大也发现有民众过世,家属接手使用后,因违规遭警察以车主之名开单而产生困扰。

监理处指出,现行汽车燃料使用费及牌照税的征收,是采使用者付费原则,依车辆种类及汽缸总排气量按日课征。

监理处说,车辆毁坏或老旧不能使用,应向监理单位办理报废或注销牌照的异动登记,当天起即可免征牌照税及燃料费;车辆办理报废登记,除车主持有有关机关开具事实上无法使用的证明(如车辆被拖吊保管、失窃或送环保署认可的废车处理机构处理等),燃料费则依规定计算至办理报废的前一日止。

监理处表示,若车主已缴纳全年期的汽车燃料使用费,办理报废登记时即可同时申请未使用期间的退费,牌照税也可同时向税捐单位办理退回溢缴金额。

不过,监理处说,车辆牌照若逾检注销后,经查获违规行驶者,除依法处罚外,并应补缴注销牌照日起至最后一次违规日止的汽燃费,已办理报停、报废、缴销、吊销牌照的车辆,日后若有违规行驶纪录者,也须补缴汽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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