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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电子票证 新法施行半年内应申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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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管中维台北13日电)电子票证发行管理条例草案今天经立法院三读通过,金管会表示,除银行外,现行有发行条例所称电子票证的机构,应依规定在条例公布施行后6个月内向金管会申请核准。

金管会表示,条例所称的电子票证是指以电子、磁力或光学形式储存金钱价值,并含有资料储存或计算功能的晶片、卡片、凭证或其他形式的债据,作为多用途支付使用的工具。

条例并规定,非经主管机关核准,不得发行电子票证或签订特约机构;发行机构最低实收资本额为新台币3 亿元;电子票证储存金额不得超过 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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