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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坑人 骑士摔成植物人获判赔38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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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赖又嘉台北14日电)男子刘志明骑机车经台北县新店市,因路面坑洞发生车祸成植物人,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新店市公所赔新台币160万元,刘男于2审追加赔偿金,高院最后判赔384万余元,全案可上诉。

根据台湾高等法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书内容,刘志明于民国94年3月5日晚间骑乘重型机车,行经新店市安业街北后宫时,因夜间照明不足,导致刘志明骑经路面长100公分、宽150公分、深度15公分的坑洞时,发生车祸,送医急救后成植物人。

刘志明的家属因而向新店市公所提告求偿,提出包括精神损失、看护费用及减少劳动力损失共320万元的赔偿金。经台北地方法院一审,认为新店市公所对于意外需负一半责任,因此判决新店市公所赔偿刘志明160万元。新店市公所与刘志明家属不服,都提出上诉。

刘志明于二审再提出包括看护费用、减少劳动力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352万800元的赔偿金。

全案经高院二审,合议庭认为行经路段已有减速慢行的标示,但刘志明却没有注意车前状况导致车祸,因此新店市公所仅需对意外负3成责任,因而判决新店市公所赔偿刘志明384万9578元,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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