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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驻美代表处:海外所得课税对侨民影响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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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胡立宗华盛顿29日专电)台湾驻美代表处今天表示,海外所得税新制实施后,因纳税人需在台湾居留达183天以上,且基本所得需达一定上限,因此多数长居海外的侨民皆不受影响。

代表处声明稿指出,经侨务委员会与财政部沟通后,海外所得的起征居留天数已修正为183天以上,同时“全户全年海外所得需达台币100万元”、且“个人基本所得超过台币600万元”、且“基本税额超过一般所得税额”、且“基本税额与一般所得税额之差额超过海外已纳税额扣抵金额”,才需缴纳海外所得税。

海外所得与国内所得分类一致,包括10大类:“全年之营利所得”,“执行业务所得”,“薪资所得”,“利息所得”,“租赁与权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渔、牧、林、矿所得”,“财产交易所得”,“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之奖金或给与”,“退职所得”,“其他所得”。

基本所得额计算方式为:“按所得税法计算之综合所得净额”,加“海外所得”,加“受益人与要保人不同之人寿保险及年金保险给付”,加“未上市柜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凭证交易所得”,加“非现金捐赠金额”。

基本税额与一般所得税额的计算方式为:基本所得额扣除600万后乘以20%,即为基本税额;“综合所得税应纳税额”扣除“投资抵减税额”后即为一般所得税额。

另外,基本税额在扣除一般所得税额后,如仍超过海外已税额,仅须就余额部分缴税。

代表处表示,严格规范的意义即在避免重复课税,因此新制在2010年1月1日实施后,多数侨民应不致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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