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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买龟钓龟贼 告偷窃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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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6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杨政郡/台中报导〕彰化县一只象龟失窃,现身30公里外台中县太平市周姓男子家,但法官认为证据不足,判周某无罪;象龟后来被转送台北市立木栅动物园,前后流浪200多公里,却再也回不了家。

台中地方法院判决书指出,饲主“阿城”在20多年前于中县某水族馆以8000元购入一只苏卡达象龟,一直放在其合伙经营的彰化县卦山月圆餐厅户外用餐区饲养,供前来用餐民众观赏,去年已长到40几公斤,不料在去年8月初失窃。

*否认行窃 辩向人购买*

因象龟属于稀有动物,“阿城”心有不甘,在水族馆放出风声,表示要购买成年象龟,经水族馆与同业联系,数日后周姓男子来电兜售象龟,“阿城”要求对方先提供照片,照片拿来后,经“阿城”及水族馆人员都认定是失窃的象龟,在邀约交货时报警抓人,并委托友人提告。

周某否认行窃,辩称他在94年于台北县三重市向绰号“东林”的男子以8万元购入,对方还提供进口证明(93年9月申请进口文件 ),因后来发现象龟食量太大,养不起才想出售,龟壳之裂痕与失主之象龟裂痕相类似,他也不知道是什么原因。

*裂痕类似 证实是失龟*

为了厘清案情,法官传讯林姓兽医、又调阅某电视台曾经访问该餐厅,而拍摄到该象龟的画面,又把因该象龟属保育类,被送台北市立动物园收容,动物园专家比较后,都证实查扣之象龟,就是遗失之象龟。

而被告提出93年申请进口证明,法官发现该批进口物品确实为苏卡达象龟幼龟20只,每只约100公克重,可是周某却说94年时,他的象龟就有40几公斤重,依象龟正常成长速度,每年最快成长15公斤,被告之言显然有误。

*持有赃物 难证偷窃*

但法官指出,虽然象龟就是失龟,然而却无法证明是周某偷的;周某所辩虽不足采,但也不足以确信周某有罪;至于是否有购买赃物、违反动物保育法,应由检察官另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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