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江陈会在即 两岸租税协议 八字还没一撇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12月15日讯】(大纪元记者耿豫仙台湾台北报导)四次江陈会在即,今(15)日,台湾陆委会邀请财政部、赋税署召开记者会说明四项议题之一的“两岸租税协议”。但最后的旦书是,立委院要先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25-2条修正审议案,江陈会签署的“租税协议”方能生效。

财政部次长张盛和及赋税署署长许虞哲表示,租税协议将能提高台湾投资环境,吸引外资、吸引台商回流、创造就业机会等利多,且各国都在争取与他国签。租税互惠签越多越好,外资才会感到该国税低,投资愿意就会增高。

就在记者将结束,记者问是否要送立院审查或直接适用?两位部长没有即时正面回答。再次追问,许虞哲才解释,要有法源根据,立法承认租税互免,协议签了才能生效。“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以前没有租税互免,现在要签就必须要修正,增订第25-2条就是给租税互免依法有据的法源。

立院搁置“第25-2条”

陆委会本依税捐稽征法第5条规定,“财政部得本互惠原则,与外国政府商订互免税捐,于报经行政院核准后,以外交换文方式行之”,就可以不用修法。但后来发现把中国当成“外国”,会变成“税捐两国论”,才匆匆增定第25-2条修正案6月送立法院。

要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就要符合立法体例、大法官释宪精神,不能用空白授权方式。陆委会与民进党经多次协商破裂,第25-2条现今仍在立院搁置着。

许虞哲面有难色表示,是有一个亚洲的国家与台湾签了协议,一直没生效。

租税协议 不溯及既往?

另一个争议点是协议中的税务合作“资讯交换”。签约的两国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方国提供纳税人或企业的资讯。但如果协议中没有附加“不溯及既往”条文,在台湾税收增收可追溯5年,大陆则是不限期追溯,恐危及台商的财产及意愿。

苏世忠会计师事务所表示,无论个人所得税或企业营业税,协议中应详述,放弃追溯5年或不限期,台商的配合意愿才高,不然问题会很大。

财政部次长张盛和则表示,与台湾签租税互惠的16国中,只有交换过8个案例。这样的交换概率非常少,而且会过滤,不是随随便便给,不须隐忧。记者再次提醒香港与大陆有这项条款,张盛和仍表示不须加注。 (http://www.dajiyuan.com)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