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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台电员工电费优待 应由福利金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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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6日电)台湾立法院预算中心评估报告指出,台电给员工电费优待,却直接从营业收入扣除,于法不符;预算中心认为,电费优待是员工福利,应该由职工福利金来支付。

立法院预算中心在“台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99年度营业预算评估报告”中,做上述表示。

评估报告指出,台电给予员工每人每月用电300度额内优待用电价格的优惠,相关优待成本是直接从营业收入中抵减,与国有财产法、国营事业管理法、职工福利金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不符。

预算中心认为,依照国营事业管理法的意旨,国营事业以企业方式经营,营运所产生的效益属于公用财产,不宜作为员工及其眷属的福利用途。

预算中心表示,台电公司依照职工福利金条例规定,由营业收入提拨一定比例的职工福利金,供办理员工福利,因此,员工用电优待自应由职工福利金来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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