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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教师遭解职 申诉期拟纳年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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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思宇台北9日电)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员会联席会议初审通过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修正案,教师申诉期间公、私校年资,在回复教职后,可以合并计算为退休年资。

立法院第7届第3会期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两委员会第2次联席会议,今天审议民进党立委管碧玲、潘孟安等所提出的“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第3条修正草案”等5项修正案。

管碧玲表示,为贯彻大法官释字第301号释宪案精神,对教师因学校不当解职,而导致年资中断者,在回复教职后,教师申诉期间的公私立年资,应并计为退休年资,应明文规定在“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当中。

管碧玲解释,现行许多个案因为学校用民、刑法的判决,无法落实行政救济的基本精神,她举例,有教师因为被控性侵,但法院判无罪,校方不愿计算教师停职间的年资。当事教师再提诉讼,但法院判学校胜诉,因私校有聘请教师权利。

立委与教育部协商达成共识,任职年资部分条文修改为“教师遭停聘、解聘或不续聘,依法令规定提起申诉或诉愿,经评议决定或诉愿决定回复聘任关系者之申诉或诉愿期间之学校年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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