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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箱》摊位占道路 未构成窃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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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日讯】法律信箱》南投黄先生问:

我向私人市场租摊位,摊位有占到公路黄线范围,但他说路也是他的权利,我会涉窃占吗?承租时场主带我去法院公证,但至今数年我没收到公证书,押金2万元也没收据,若场主欠债,土地被拍卖,我能向法院要求退押金吗?

律师张佳瑜答:

为确保契约签署的效力,常见出租人与承租人共同至法院公证处公证租赁契约,经公证的租赁契约通常会载明“应迳受强制执行”字样,依照公证法等规定,将来若有纠纷,可省去诉讼程序,直接以公证书进行强制执行程序。

另依民法第425条规定,经公证的不动产租赁契约,若日后出租人将不动产所有权让与他人,承租人仍可继续使用该不动产,即“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至于刑法第320条窃占罪,是指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窃占他人之不动产,要构成此窃占罪必须要有不法利益以及窃占行为,否则可能只是民事上占有的问题而已,不致构成窃占。

您承租的摊位有占到公路黄线范围,因道路大部分属公有,建议您应先确认承租的范围、界限,并可向地政事务所确认您承租土地所有权人究竟是谁。

您提到在承租土地时有至法院公证契约,公证书应会在完成公证时当场交付给您;至于押金,只要能证明您确实有交付押金给场主,在租赁契约届期或终止后,您即可要求场主退回押金。

另提醒您,若您租赁契约有经法院公证,依“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纵使将来土地被拍卖或场主将土地卖给别人,您仍可继续使用土地至租约期满。

(诚一国际法律事务所张佳瑜律师解答,记者刘志原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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