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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益回避 监院裁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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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淑华台北17日电)监察院廉政委员会今天开会认定前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委员刘孔中因雇用自己的姊夫担任司机,未利益回避,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决议裁罚新台币100万元罚锾。

由于前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委员刘孔中、及已故委员吴忠吉两人,因亲人分别担任NCC外派公司的司机,遭行政院点名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行政院并于2007年4月10日予以停职处分,并依法移送监察院裁罚。

对此,监察院召开廉政委员会议,讨论刘孔中是否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经过开会讨论认定,刘孔中雇用自己的姊夫担任司机,未能利益回避,依法裁罚100万元罚锾。

另外,由于吴忠吉已于2008年10月30日辞世,所以监察院不再讨论。

依据“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第3条规定,公职人员之关系人范围包括:公职人员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属、二等亲以内亲属等;第7条规定,“公职人员不得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图其本人或关系人之利益”;第14条规定,“违反第7条或第8条规定者,处新台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所得财产上利益,应于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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