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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订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务部:有利打击贪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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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 3日电)立法院今天通过贪污治罪条例部分条文修正,增订“贪污罪被告不说明财产来源罪”。法务部下午指出,增订这项罪之后,政府更能有效打击贪腐,革新吏治。

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贪污治罪条例部分条文”,增订“贪污罪被告不说明财产来源罪”,列为贪污罪被告的公务员若不说明来源可疑财产,可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务部政务次长黄世铭表示,该罪的调查对象,必须是要“侦”字案贪污被告;法务部将透过政风系统对全国军教人员全面宣导,并对检察官办理研习,法官部分则委请司法院办理。此外,法务部也将与新闻局合作加强对企业及民众的宣导。

黄世铭表示,目前订立财产不明罪的国家及地区很多,包括英国、马来西亚、澳洲、新加坡及中国、香港等地。且联合国的“反腐败公约”中也建议各国增订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相关罪责,因此,这项修法符合国际潮流。

法务部指出,这次修正案的特色,是在被告的缄默权与公务员的廉洁义务中取得平衡。检察官侦办贪污案件时,就被告有贪污的嫌疑以及财产异常增加的事实举证后,因公务员对其财产的来源最清楚,所以要负起说明的责任,也就是其的缄默权应受限制。

法务部表示,这样的立法方式,可避免无限上纲,污名化所有公务员,将“无罪”推定变成“有罪”推定,侵害公务员的人权。

至于外界质疑增订该罪后,是否会造成检察官为了查案而滥权?黄世铭说,法务部会有行政监督机制,未来会在贪污治罪条例中增列注意事项,要求检察官在处理该罪时,必须慎重。法务部将要求检察机关加强并落实监督制度,避免检察官滥权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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