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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教师国防部所属机关劳工不得罢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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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20日电)台湾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劳资争议处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规定教师、国防部及其所属机关(构)、学校的劳工不得罢工。

初审通过条文规定,劳资争议,非经调解不成立,不得为争议行为;权利事项的劳资争议,不得罢工。

工会依法为争议行为时,非经会员以直接、无记名投票且经全体过半数同意,不得宣告罢工及设置纠察线,且教师、国防部及其所属机关(构)、学校的劳工不得罢工。

自来水事业、电力及燃气供应业、医院、经营银行间资金移转账务清算的金融资讯服务业与证券期货交易、结算、保管事业及其他办理支付系统业务事业,影响大众生命安全、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劳资双方应约定必要服务条款,工会始得宣告罢工。

提供固定通信业务或行动通信业务的第一类电信事业,在能维持基本语音通信服务不中断的情形下,工会得宣告罢工。

重大灾害发生或有发生之虞时,各级政府为执行灾害防治法所定灾害预防工作或有应变处置必要,得于灾害防救期间,禁止、限制或停止罢工。

初审通过条文规定,权利事项的劳资争议,劳方当事人提起诉讼或依仲裁法提请仲裁者,中央主管机关得给予适当扶助;扶助业务得委托民间团体办理。

为处理劳资争议,保障劳工权益,中央主管机关应捐助设置劳工权益基金,来源包括劳工权益基金专户賸余专款、政府逐年依预算程序拨款、基金孳息收入、捐赠收入及其他有关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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