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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限制出境 法界人士:陈幸妤可提准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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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长顺台北30日电)台北地检署侦办前总统陈水扁女儿陈幸妤涉嫌伪证案,22日对陈幸妤限制出境。陈幸妤请求解除限制出境未获检方准许。法界人士指出,陈幸妤可提出“准抗告”,要求法院作出裁定。

法界人士指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416、418条相关规定,民众对于审判长、受命法官、受托法官或检察官所为,关于羁押、具保、责付、限制住居等的处分有不服者,受处分人得声请所属法院撤销或变更,也就是所谓的“准抗告”。

不过,这项声请却有期间限制,必须自处分之日起算5日内提起;如果处分不是当庭谕知,而是以送达的方式到当事人手上,当事人必须自送达后起算5日内向法院提出声请。另外,法院针对前述声请所做的裁定,受裁定人不得再提起抗告。

法界人士表示,陈幸妤因急于到美国留学,希望检察官解除限制出境的处分,经递交陈报状后,仍未获检方准许,依法可透过检察官或直接向法院提出“准抗告”,要求法院作出裁定。

法界人士说,虽然检察官在22日已作出限制出境处分,陈幸妤必须在27日前向法院提出声请;但检方若再次作出有关限制出境的处分,陈幸妤仍有权提出“准抗告”的声请,程序上并没有问题。

届时,无论法院针对陈幸妤案作出任何裁定,陈幸妤与检察官均不得再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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