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差异渐被法庭接受 新移民辩护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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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3日讯】(大纪元记者叶澄旭编译)古谚云:不懂法律不能构成任何辩护的理由。但是有人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应该容许不知者无罪的成立,尤其是针对新移民,在家乡视为合法的行为,到了美国却是违法。华尔街日报报导,目前许多辩护律师和法官正推动一个新的法律观点:在被起诉时,新移民得以文化背景的差异性作为辩护。

南加大政治学教授芮特恩认为,法官考量被告的文化背景,就等同于法官以被告的性别、年龄和精神状态做为判案的参考。

涉及文化敏感度的诉讼越来越多,法官和律师必须具备相当的敏锐度,适时辨识出这样的案例,美国联邦国际贸易法庭法官芮吉委正在筹备一系列相关专题研讨会,让律师和法官们更进一步了解这个议题。

反对者: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反对者主张在美国法律之前,应是人人平等,不应该要求法官判案时,以被告的立场来考量其罪行。加州蒙特瑞郡代理检察官强森表示,身为检察官不该因国籍的差异,对被告采不同的起诉标准。

杜克大学法学教授寇曼认为,以文化背景作为辩护理由,形同允许被告永远保存家乡不文明的社会观念,如男老女幼的婚姻、或禁止妇女要求离婚而施加暴力等,这是不合理的。

考量文化因素 从轻量刑

然而支持者强调,他们并非要求让违法的移民都无罪释放,而是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的违法行为是基于文化背景的影响,法官能够一并考量这个因素,或者以此从轻量刑。在合法的情况下,部分被告应被准予认罪协议或缓刑,而非只有监禁。

去年柬埔寨裔妇女乔纳莉被举报,亲吻其初生幼子的生殖器官,拉斯维加斯检察官原拟以重罪起诉。稍后经乔纳莉解释,这种亲吻行为在柬埔寨是普遍被接受的情感表达方式,于是乔纳莉获得轻罪起诉。

法律规定 vs 移民传统文化

美国是由移民建立的国家,长久以来处于法律明文规定与各国习惯的角力中,与文化相关的诉讼屡见不鲜,然而直到近数十年非欧洲移民大量迁移到美国,尤其是1980年代发生几起受人瞩目的案例,以文化背景为辩护理由的官司,才开始倍受关注。

其中一个案例,加州日裔妇女发现丈夫的婚外情,于是杀害其夫外遇所生的两名孩子并自杀,妇人自杀获救,但孩子已身亡。根据证据显示,妇人的谋杀行为是受日本传统文化的影响,是为了挽回面子的作法,因此检察官以过失杀人罪起诉,而不是谋杀罪。

孰胜?孰败?尚无定论

各州和联邦上诉法院并未提供任何处理原则,指导下级法院审理以文化背景辩护的诉讼,许多法官仍抱持怀疑的态度,因此以文化背景辩护几乎很难胜诉。即使是文化阅历丰富的法官,不可能因为各国对体罚观念不同,而同情殴打小孩的人。辩护律师或许可以试着用其它方法来辩护,如质疑逮捕的合法性或证据的合法性。

在因亲吻幼子生殖器官而被起诉后,乔纳莉的辩护律师蓝福特建议她承认轻罪,因为美国民众对于她的文化传统有偏见,如果进入审判程序将对她不利。

然而也有被告律师以文化观点辩护,成功说服陪审团的案例。2004年苗族人叶尔方(Yer Vang)被控非法交易鸦片,警方在他家中起出300公克的鸦片。

他的律师提出证据指出,鸦片对苗族人而言,就像感冒止痛药一样,他们已经使用了1,000年,而且平均每个苗族男人每年抽鸦片的量,绝对超过叶尔方所拥有的300公克,于是完全是白人的南加州陪审团,判叶尔方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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