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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 8县市营业税等税款 延缴 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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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沂锋台北13日电)莫拉克台风重创南台湾,财政部南区国税局今天表示,嘉义县市、台南县市、高雄县等 8县市的烟酒税、货物税、营业税、各类所得扣缴税额申报缴纳期限展延 1个月。

南区国税局表示,嘉义县、嘉义市、台南县、台南市、高雄县、屏东县、台东县及澎湖县的营利事业、货物税厂商、烟酒税厂商、扣缴义务人及个人,98年 8月份烟酒税、货物税、营业税、各类所得扣缴税额,以及南区国税局96年度所得税未申报核定缴税案件,申报缴纳期限一律展延 1个月,以疏民困。

南区国税局长邱政茂表示,可以展延申报缴纳的项目包括:

一、货物税厂商98年 7月份出厂货物应纳货物税的申报缴纳期限,展延至98年9月15日。

二、烟酒税厂商98年 7月份出厂货物应纳烟酒税的申报缴纳期限,展延至98年9月15日。

三、自动报缴营业税的营业人,98年 8月应按月申报缴纳的营业税,申报缴纳期限延至98年 9月15日。

四、扣缴义务人各类所得扣缴税额申报缴纳期限在98年 8月7日至 8月31日者,展延至98年 9月10日。

五、98年第二季小规模营业人按季查定营业税,限缴日期由98年 8月10日展延至98年 9月10日。

六、98年7月份小规模营业人按月查定营业税,限缴日期由98年 8月10日展延至98年 9月10日。

七、96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未申报核定缴税案件,限缴日期由98年 8月25日展延至98年 9月25日。

八、96年度综合所得税未申报第一批核定缴税案件,限缴日期由98年 8月25日展延至98年 9月25日。

南区国税局局强调,辖区内营利事业、货物税厂商、烟酒税厂商、扣缴义务人及个人,若适用上述各项申报缴税或收到上述各项税额缴款书,不需检具证明文件,都可展延到公告的期限前再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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