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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契约生效前出事 法院判理赔一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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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9日讯】(据中广新闻黄进恭报导) 邱姓女子向保险公司投团体伤害保险,她和丈夫都是被保险人,不料丈夫却在保险契约生效前的五十分钟发生车祸,隔天不幸死亡。邱姓女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一审认为事故出险时间不是在承保保险期间内,判保险公司不用赔半毛钱,邱姓女子上诉到高院,二审认定保险公司要赔一百万,全案定谳,不得上诉,一、二审差异如此大的判决结果,主要原因在于对保险契约有效时间认定的不同。

邱姓女子九十四年间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阖家平安专案]团体伤害保险,邱姓女子是被保险人,她的丈夫潘姓男子则是意外伤害的附加保险人,并以丈夫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保额为一百万,保险期间从传真要保书当日午夜十二点起生效,为期一年。

保险公司认为契约应在九十四年三月一号凌晨零点起生效,隔年三月一号凌晨零点终止,不料潘姓男子却在同年三月一号晚间十一点十分发生意外,到三月二号不幸死亡,妻子向保险公司索赔,她认为保险契约应在三月二号零点生效,双方认知差了一天,但台北地院一审法官采保险公司见解,认为事故出险时间不是在承保保险期间内,因此保险公司不用赔偿一百万。

邱姓女子上诉到高院,二审法官认为保险公司在九十四年三月一号上午十一点收受邱姓女子传真的要保书,承保时间却从一号凌晨零点,显然是帮邱姓女子投保意思表示,三月一号零点起到邱姓女子上午十一点零二分投保时止,为保险事故确定不可能发生的已过去期间,邱姓女子无须负保险责任,因此依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保险期间起算点的记载属无效,法官认为一审审理时失察,没有详细调查,二审因而改判保险公司需赔偿一百万,全案定谳,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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