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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涉诈取手机佣金 检方缓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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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吴哲豪彰化县 3日电)欧姓男子等人为赚申办手机门号佣金,刊登手机换现金广告,招揽无力缴费民众办门号;欧某等人为营造门号正常使用假象,代缴费用,电信公司向警方报案,检方给予缓起诉处分。

欧男为彰化员林镇某家科技社负责人,民国96年雇用洪姓男子、黄姓女子以及邹姓女子担任业务经理、业务员等职务,与通信厂商协调和中介行动电话门号事宜,黄女、邹女则招揽民众申办门号。

检方调查,欧男等人在报纸刊登广告“你缺钱吗?办门号送手机、手机换现金”,招揽急需用钱民众办门号,黄女另以中介门号有佣金新台币 500元,由黄姓男子介绍民众到科技社办门号。

王姓男子等 9人因经济困难,看广告后前往申办门号,黄女等人明知王姓男子无需要、无意愿及能力缴交门号月租费等费用,但为赚取门号佣金还是让王男等人申办。

黄女等人自行帮王姓男子等人选择申办电信公司及资费方案,同时为让门号通过审核,还代缴第一个月月租费和通话费,门号 SIM卡也留在科技社,由黄女等人接听电信业者审核电话。

电信业者以为门号正常使用,于是拨发新台币4000元到6000元不等的佣金及手机补助款,欧男领到佣金和补助款后,再给黄女等人3000元至5000元佣金。

电信业者后来发现王姓男子等人都没有如期缴交费用,发现受骗上当,向警方报案,欧姓男子等人被依诈欺罪嫌移送彰化地检署侦办。

检方缓起诉书中说明,审酌被告欧男等人仅因一时失虑犯刑典,事后已坦承犯行,态度良好,应无再犯之虞,给予缓起诉处分。

欧男等人缓起诉期间为一年,缓起诉处分确定之日起两个月内,应支付新台币 10万元至6万元不等给国库;至于申办门号的王姓男子等人缓起诉期间为两年,缓起诉期届满前两个月内需提供80小时义务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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