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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待特定员工旅游 属员工补助应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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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沂锋台北30日电)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公司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费用,应以职工福利科目列支。如仅招待特定员工旅游部分,属执行业务者对员工补助,应合并员工薪资扣缴所得税。

国税局说,按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第25条之 1规定,公司举办员工文康、旅游活动及聚餐等费用,应先以职工福利科目列支,惟全年职工福利总额不得超过核定执行业务收入的2%,超过部分再以其他费用列支。

国税局表示,举办全体员工都可参加的旅游所支付费用,免视为员工所得,但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定员工(如达一定服务年资、职位阶层、业绩标准者)旅游部分,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3类规定,属执行业务者对员工补助,应合并员工薪资扣缴所得税。

国税局查核某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所得案件时,发现律师事务所虽依规定限度内列支职工福利,超出部分报其他费用,但是旅游名册参加人员仅为特定人员,并非全体员工,依相关规定,属公司对员工的补助,除将补助金额合并员工薪资所得外,另通知扣缴义务人补办理扣缴并依规定处罚。

国税局呼吁,公司支付员工旅游费用时,应注意相关列报规定,以免遭补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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