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扁声请释宪案延宕 大法官挨轰

庭长会议换法官 违反审判独立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9月19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台湾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林钰雄等多位法律学者昨日在一场研讨会中,一面倒认为大法官会议应尽速完成前总统陈水扁声请的释宪案,政大副教授姜世明说,大法官迟未做出释宪案,政治性考量多于法律面。

*法学界质疑 政治性考量*

在备受瞩目的北院分案、扁案更换法官是否遵守“法官法定原则”议题,林钰雄、姜世明等学者认为,北院在分案等事务分配方面,不符合法官法定原则。

北院法官林孟皇挺身为北院辩解,认为均无问题,但直言:“老实说,没有人愿意办扁案,才有那么多纷争。”他也认为,北院换法官一事,“做了一个没有智慧的决定”。

司法院高层官员指出,大法官会议采绝对多数决,目前十五个大法官中,至少达三分之二,即十人以上有共识才完成释宪案,对外界意见均不予回应。

*盼弭平争议 应尽速释宪*

法官协会昨日在台大召开“法官法定原则研讨会”,由前大法官孙森焱主持,吸引一、二审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学界等近百人与会,侦办扁案的特侦组检察官周士榆也到场聆听。

孙森焱开宗明义,就提醒主讲人最好勿针对敏感的个案发言,但是,前总统陈水扁声请释宪案至今仍无结果,主讲的法律学者都颇有意见,大法官几乎成为炮轰的箭靶,认为应尽速做出释宪案。

姜世明认为,原以为扁声请释宪案会尽快做出解释,没想到大法官会议考量政治性比法律层面还多,他不得不对大法官“抱怨”一番。

台大法律系副教授沈冠伶说,九十一年的民意调查,人民对司法的信赖度,竟比算命师还低,大法官对扁案做出的释宪案是在这关键时刻可扮演关键角色,也等于是弭平争议的终结者,应尽快完成释宪案。

曾应邀参与司法院举办的释宪案公听会的中研院法律所助理研究员黄国昌认为,大法官释宪案迟未能做出解释,应该和至少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大法官的共识决有关。

有关北院刑案分案要点、更换法官是否违反法官法定原则等问题,林钰雄提出质疑说,在德国,接受公平审判、遵守法官法定原则,犹如无罪推定一样重要,他反问:“我国一般法院还有法官法定原则吗?”用语辛辣。

沈冠伶认为,法院应采一般、抽象等规则去分案,避免针对个案去做特别指定,以确保审判的中立性和独立性,任何被认为可能有行政介入、或上下其手空间的情事都应避免。

(自由时报记者杨国文/专访)审理扁案突然更换法官,遭外界质疑违反“法官法定原则”,东海大学法律系系主任陈运财昨天指出,获悉扁案被透过庭长会议等司法行政手段合并审理时“让我很讶异”,这有违审判独立精神;实际上,应由被告等当事人向上级审(扁案的上级审就是二审的高院)声请裁定才对,且合并之前也应让当事人有表达意见的机会。

陈运财表示,无论是日本宪法规定“禁止恣意裁判”,或德国基本法有关“法官法定原则”,都要求法院审判必须符合公平、正当程序,这和我国宪法第十六条保障人民的诉讼权、第八十条明定审判独立,都属于审判权的核心领域,目的都是建构公平的法院,不受到任何干涉。而遇有相牵连案件牵涉到合并审理问题时,应透过裁定审判为宜,不允许透过行政手段并案审理。

陈运财说,当得知台北地院依该院“刑事庭分案要点”第十条、四十三条等规定,将有相牵连关系的扁案前案、后案,以有合并审理需要,迳由地院庭长会议决议、再经院长杨隆顺核准后,竟依“后案并前案”原则并案审理,“让我惊叹不已”,也讶异法院竟然还有这种规定。

他说,此做法形同容许法院高层,藉司法行政对个案审理的审判核心领域进行实质干涉,显然与刑诉法第六条第二项及第二八七条之一第一项的规定意旨相违背,也违反当事人受公平审判的诉讼权益。

陈运财认为,如果当初后案的重金庭审判长周占春,和前案一般庭审判长蔡守训无法达成协商,都愿交由对方承审,一般而言,这种案件就不宜合并审理;较为理想的做法,应是再征询被告或检察官等当事人向上级审(高院)声请裁定,而非迳由地院庭长会议决定,否则可能构成“恣意裁判”而违反审判独立及侵害被告受公平审判的诉讼权。
(http://www.dajiyuan.com)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