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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限制求职者年龄 最高可罚1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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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邱俊钦桃园县2日电)不少招募工作中会出现“40岁以下”、“26岁以上”等条件,这种看似习以为常的字眼,可能违反就业服务法规范,最高可处新台币150万元罚锾。

桃园县政府劳动及人力资源处今天表示,台湾人口快速老化及生育率明显下降趋势,桃园县政府希望企业雇主重新审视中高龄劳动力运用的价值,甚至推动及促成新旧经验与技术传承。

劳动及人力资源处表示,根据就业服务法第五条规定,为保障国民就业机会平等,雇主对求职人或所雇用员工,不得以种族、阶级、语言、思想、宗教、党派、籍贯、出生地、性别、性倾向、年龄、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碍或以往工会会员身份为由予以歧视;如果违反规定者,可依照就业服务法第65条,处以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锾。

劳动及人力资源处处长汤蕙祯指出,以“年龄”为由,对求职人在招聘过程或对受雇者在雇用期间施予不公平或不同的差别待遇,都应该禁止。

其中包括,招募广告上出现“40岁以下”、“26岁以上”、“25~40岁”、“甫自大学毕业者”、及“不得有老花眼”等应征条件,都会因为涉及年龄限制,造成负面影响,阻碍某些年龄层的求职,依法应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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