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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外劳转换雇主期限 明起可申请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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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冯昭台北2日电)台湾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今天表示,外劳转换雇主新规定将于明天实施,外劳若有特殊情形无法于期限内转换雇主,可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向劳委会职业训练局申请延长转换雇主期间。

劳委会职业训练局表示,外劳若因特殊情形,无法于期限内转换雇主,就要被遣送出国,影响权益很大,因此修正“外国人受聘雇从事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1项第8款至第11款规定工作之转换雇主或工作程序准则”,有特殊情形且申请核准者,可延长转换作业期间60天,并以1次为限。

外劳若受雇主、雇主雇用的员工、委托管理人、亲属或被看护者人身侵害,而遭废止聘雇许可者,申请延长转换作业可不受次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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