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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无据点外商 劳务所得不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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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沂锋台北 2日电)财政部今天发布“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认定原则”,在台湾没有据点或代理人的外商,提供劳务收受所得,视为非属中华民国来源所得,不用课税。

这项认定原则今天发布,明天(9月3日)起生效。台湾厂商派员参与外商的劳务,将视贡献程度扣税。外商即使有中华民国来源所得,也可以在 5年内向稽征机关主张减除成本费用。

财政部赋税署官员解释,“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中华民国来源所得认定原则”主要针对在台湾没有据点或代理人的“纯外商”,这些外商过去提供劳务都在国外进行,但收受台湾厂商提供的所得时,往往被稽征机关课以20%的税金,未来将不再课征税金。

官员举例表示,台湾公司研发新药,委托外国公司研究,外国公司研发过程都在外国进行,台湾厂商并没有参与,外国公司收受台湾公司的所得,就不算台湾来源所得,也不用扣税。

他指出,如果台湾公司派员参与,才能研发新药,台湾公司付给外国公司的所得需要扣税,扣税原则要看双方的贡献度,稽征单位会要求外商公司举证说明。

财政部表示,外国营利事业单纯在台湾提供劳务者,取得的报酬非属台湾来源所得;但其提供劳务如同时在台湾境内及境外进行,或须经由在台湾居住的个人或营利事业参与、协助才能完成者,基于同一交易行为不宜割裂处理考量,取得报酬应认定为在台湾境内提供劳务来源所得。

财政部表示,考量外国营利事业有部分劳务提供确于境外进行,劳务提供若能明确划分境内及境外相对贡献程度,也可以申请依相对贡献程度核实计算及认定应归属于台湾境内来源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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