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5日訊】1月4日從南山區法院獲悉,侵占公司588万元巨款的出納林某一審被判14年有期徒刑。
新快報消息,經查,1989年3月至2000年1月期間,林某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將大新公司募集股資金182万余元和港幣177万余元占為己有;1999年2月8日,林某以募集股帳戶缺少資金分紅為由,騙走公司港幣332万余元,并將其中228万余元占為己有。案發后,法院鑒于其有自首情節,依法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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