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草案性騷擾最高罰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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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6日訊】 內政部法規會昨天(4月26日 當地)草案審查通過「性騷擾防治法草案」,明定對他人性騷擾者,最高可處以三十萬元罰鍰,並得強制實施二至八小時的認知輔導教育,若是利用權勢
對他人性騷擾者,還要加重科處罰鍰二分之一。
 內政部希望該草案能趕在五月二日以前送至立法院與立委版本併案審查。
 內政部次長李逸洋指出,草案中有關「性騷擾」的定義是指「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拒絕該行為,作為其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或服務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該他人順服該行為,作為獲得與工作、教育、訓練或服務有關權益之條件﹔三、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其他輕佻、興奮或滿足與性有關之不受歡迎且令人感到不舒服、不自在、有被侵犯感覺之語言、舉動或其他行為,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或服務之進行」。
 提案中除規定各級政府設置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中心),女性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還特別明文規定,凡是人數超過五人以上的公民機關單位,對於性騷擾案件應設立「申訴制度」;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應會同相關代表,訂定並且公開揭示性騷擾防治措施。
 在罰責方面,只要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者,得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可實施二至八小時之認知輔導教育,不接受輔導教育或接受時數不足者,將被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數處罰﹔如果雇主利用職權或機會做性騷擾行為,更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各單位若未依規定就性騷擾事件採取預防及懲戒措施、設立申訴制度,將被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此外,為保護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隱私,草案明文限制大眾傳播媒體不得報導被害人身分資訊,否則也將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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