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曉波:行賄公司

劉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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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7月10日訊】 現在,大陸有許多仲介公司,使過去的”空手套白狼”的商業行爲正規化,這不能不說是市場經濟的一大功績。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狀元,在雨後春筍般的仲介公司中,居然出了一個”行賄公司”,此公司于1997年成立于福建的一個縣城,名叫”大公家”。據《江南時報》3月12日報道:這是一個專門以行賄來爲雇主尋求”保護傘”的犯罪組織,有挂牌的辦公地點,有總經理,有各部主管,有一般辦事員,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其業務主要是兩部分:一部分是向各制假販假的業主收取活動費,爲其在犯事之時提供保護,也就是打通關節和擺平執法人員;另一部分是專門負責與政府的打假職能部門建立長期的”業務”關係,也就是把功夫做在平時,而不是臨時抱佛腳,通過平時的行賄收買一個關係網。這個組織在二年中已經收買了這個縣的27名高官。

令人歎爲觀止的是,這一專門從事腐敗活動的公司,爲了防止公司內部的腐敗,建立了嚴格的管理制度。組織的內部實行股份制管理,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監督機制,比如,每次收取保護費或去行賄,都是一個三人小組,分工合作、互相監督,以防止內部出現私吞錢財的腐敗。正因爲這一行賄組織如此健全,才會不斷發展壯大,有新的股東認購其股份,加盟”大公家”股份有限公司。表面上看,這類組織化行賄的風險,肯定要大於那種一對一的行賄,因爲單個人的行賄很難取證,而組織化的行賄由於參加人員雜多,既容易走漏風聲也容易取證。

但是,這個公司的主要創辦人及其骨幹卻認爲:其一,由於公司化行賄是多人合作的,所以風險也就相對分散,如果一筆賄賂被查處,落實到每個人身上的金額並不大,受處罰的風險自然降低。其二,公司行賄是一種商業化運作,合作者是一個利益共同體,目的還是以最小的成本賺取最大化的利潤,一損俱損,一榮俱榮,參與其中的每個人都會爲保護自己的利益而嚴守秘密;其三,公司具有長遠的投資預期,而不是目光短淺的”臨時抱佛腳”,公司保持著行賄的經常性和廣泛性,通過建立一種長期的關係在權力部門培養代理人,這樣反而不容易被發現,而且發現了也容易擺平。最後,更關鍵在於,這樣的行賄對官員本身既是一種”感情投資”,又是一種”利益要挾”,使官員們能夠真正”辦事”。而一對一的”臨時抱佛腳”的行賄,常常是”肉包子打狗,一去不回”,只要受賄者一口咬定沒有收錢,行賄者大都無可奈何。那些制假販假的業主之所以願意出錢給”大公家”,就在於他們防範執法人員進行傷害的能力極弱,而且他們的單獨行賄,往往是成本高而回報少,光收錢而不辦事或嫌錢少而不辦事,已經是管理小商販的執法人員的普遍現象,大蓋帽們僅靠合法權力就可以對小商販們進行敲詐。而”大公家”則能提供物美價廉的真正服務,到時候真能把事擺平,在小商販中有著很好的”商業信譽”。換言之,這幾年吏治的急速腐敗化和野蠻化,爲這類公司的産生提供了最佳的制度土壤。

所以,經過這樣的”收益”和”風險”的計算之後,得出的結論肯定是:正規化、公司化的行賄運作,收益大大高於風險,而最大的”制度化保險”機制,就在於政府官員幾乎沒有不受賄的。一種在兩方面都具有鐵幹主顧的行業,其生意沒有不紅火的道理。在兩年的時間裏,這個”大公家”行賄公司共向有關權力部門的頭頭投資賄款近60萬元,得到的利益回報則在數倍之上,多達幾百萬元。其實,現在中國的律師行業就類似這樣的行賄公司,在被代理人和法院之間,作爲代理人的律師要想生意興隆,就應該而且必須具有能夠協調二者之間的利益平衡的能力。律師一味站在法官方面,會失去被代理人的信任;而一味爲自己的雇主著想,又無法打通法官的關節。律師必須在法官的收賄開價和被代理人的行賄出價之間,達成令雙方都滿意的利益平衡。

這個行賄公司也是協調兩方面的利益平衡:一方面,如果公司不能降低小商販們的行賄成本,在他們之間沒有商業信譽或業務能力,這公司便無法經營下去;另一方面,如果公司的行賄屢被官員們拒絕,即便只有十分之一或更少的官員拒絕,公司也早就破産了。在權錢交易成爲辦事的主要規則的社會中,出現這樣的專門從事行賄業的公司,一點也不奇怪,所謂時勢造英雄是也。這類行業的經營動力自然是賺取更多的鈔票,但是它的真正資本不是金錢資本,而是制度資本,正是這個保護並縱容權錢交易的社會制度,爲它們提供了最初的無形資本和長遠的收益預期;如果沒有這樣一個足以保證行賄的收益遠遠大於其成本的制度,它們即便有了貨幣資本,第一不大會投到行賄的行業中,第二投入了也不會産生足以讓大多數人鋌而走險的巨大效益,即在一個腐敗式交易的綜合成本普遍地遠遠高於正規交易的制度下,很少有人會想到要創辦這樣的專門以行賄爲主要業務的公司。正如一個法治健全和講道德的社會,犯罪和不講道德的風險,顯然要大大高出守法和講道德的風險,而收益又大大少於後者,那麽守法和講道德就會成爲社會行爲規則的常態,而犯罪和不講道德就是變態。但是,在中國的現行制度下,二者的關係恰恰是顛倒的,如果從行賄是犯罪的角度講,現在的中國人很少能夠免除犯有行賄罪的嫌疑。明代的顧炎武在《日知錄》中的感歎,完全適用於今天:”乃以今觀之,則無官不賂遺,無守不盜竊。”

套用制度經濟學,制度乃是一個社會的最大資源,交易成本的高低與制度的好壞成正比,行賄公司的出現也是在現行制度的極限之內,人們希望降低交易成本的必然産物。但是,這種交易成本的降低不是由於正規制度的創新且不斷完善造成的,而是由於正規制度的失效且不斷腐敗造成的–非正規制度蠶食乃至取代正規制度造成的。這個制度在保護了行賄者和受賄者的巨大利益的同時,卻讓整個社會的交易成本畸形上升,更重要的是,行賄所創造的個人效益恰恰是這個社會所付出的巨大的綜合成本。

亞當·斯密曾提出了一個被自由經濟奉爲經典的理論:通過一隻”看不見的手”,理性經濟人的自利激勵在滿足個人的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也在爲整個社會提供效益。但是,這樣的雙贏結果,必須在保證競爭的自由公正性的健全制度之下才能獲得,而在不公正制度下的個人利益最大化,導致的只能是零和遊戲–個人通吃而社會一無所獲甚至就是赤字的不斷積累,終有一天因資不抵債而全面破産。

2001年5月23日於北京家中

——《信報》(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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