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1日訊】(大紀元紐約訊)合作公寓(Co-op)公司和它的租戶持股人關係是房東和房客之間的關係,雙方的義務受專有租賃與國家及地方多住宅的法律管轄。
對大多數安裝中央供暖建築的專業租賃來講,合作公寓有責任為租戶保持適當暖氣。此外,州和紐約市法律規定,業主應保持供暖系統正常運作。
一所曼哈頓合作公寓律師愛德華‧佈雷弗曼表示,多數情況下,合作公寓公司不能強迫租戶在其公寓房內裝置禦寒設備,以彌補供暖系統的不足。
在紐約市,該法規定,從10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當室外溫度低於華氏55度時,業主– 包括合作公寓公司–必須提供足夠的供暖,得確保從早晨6時至晚上10時,租客房間溫度在華氏68度或更高;當室外溫度低於華氏40度時,必須確保從晚間 10時至早晨6時,室內溫度不得低於華氏55度 (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