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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他人出資建造的房屋,取得人應依法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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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03日訊】(大紀元記者徐乃義台灣桃園報導)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興建房屋縱為建造執照的原始起造人,或以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方式承受並取得使用執照者,如實際是由他人出資建造,則無論其原因是屬買賣、交換、或贈與,按照實質課稅原則,均應在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天內,填具契稅申報書,連同相關應附證件,向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因此,不論是向建商購買預售屋,而以承買人為起造人名義(實為買賣)、或由地主出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而以地主為起造人名義(實以土地交換房屋)、或由長輩出資以晚輩名義為起造人名義(實為贈與)等情形,各起造人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呼籲有如上述非以自有資金興建房屋而取得使用執照之起造人,請儘速向建物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契稅申報,以免遭人舉發或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被處以應納稅額1至3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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