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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他人出资建造的房屋,取得人应依法申报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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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03日讯】(大纪元记者徐乃义台湾桃园报导)桃园县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兴建房屋纵为建造执照的原始起造人,或以中途变更起造人名义方式承受并取得使用执照者,如实际是由他人出资建造,则无论其原因是属买卖、交换、或赠与,按照实质课税原则,均应在主管建筑机关核发使用执照之日起60天内,填具契税申报书,连同相关应附证件,向房屋所在地之乡镇市公所申报缴纳契税。

该局进一步表示:依契税条例第12条第2项规定,建筑物于建造完成前,因买卖、交换、赠与,以承受人为建造执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变更起造人名义并取得使用执照者,应由使用执照所载起造人申报纳税。因此,不论是向建商购买预售屋,而以承买人为起造人名义(实为买卖)、或由地主出土地与建商合建分屋,而以地主为起造人名义(实以土地交换房屋)、或由长辈出资以晚辈名义为起造人名义(实为赠与)等情形,各起造人仍应申报缴纳契税。

桃园县政府地方税务局呼吁有如上述非以自有资金兴建房屋而取得使用执照之起造人,请尽速向建物所在地之乡镇市公所办理契税申报,以免遭人举发或经稽征机关查获,除补税外,还要被处以应纳税额1至3倍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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