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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遭求偿20万 社区管理员 告赢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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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3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林良哲/台中报导〕员工被迫签下“竞业禁止条款”是否有效?在台中市一栋社区大楼管理员刘元茹与管理公司签订“竞业禁止条款”,后来她离职并回到原社区工作,遭公司求偿20万元,但刘女以其身为低阶劳工且无接触机密事务为由来答辩,法官认为刘女所言成理,判决她不用赔偿20万元。

判决书指出,刘元茹在96年间到现代管家管理公司工作,被该公司派到西屯区一栋大楼担任管理员,当时她与管理公司签订“竞业禁止条款”,承诺在离职之后半年内,不得回到原社区担任管理员,否则必须赔偿公司20万元。

刘元茹说,当时为了要这份工作,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只好签订契约,98年12月间管理公司与社区管委会发生纠纷,管理公司也没有为她设法找新工作,为了保障自己的工作,只好向管理公司提出辞呈,并到另一家管理公司工作,才能回到原社区工作。

现代管家管理公司对刘女提出给付违规金诉讼,要求她依“竞业禁止条款”交付20万元违约金。该公司认为,刘女由公司派遣到社区担任管理员,得知水电、污水处理、土木工程、清洁等协力厂商资料,这些都是商业机密,而她也签订了“竞业禁止条款”,依约在半年内不得回到原社区工作,现已违反契约,请求赔偿20万元。

刘女辩称,公司强迫其签订“竞业禁止条款”,她身为低阶劳工,为了一份2万多元的工作只好“出卖”自己,但她不是公司干部,根本无法接触公司机密事务,公司以契约来压迫离职员工,已妨碍其工作权。

法官审理认为,“竞业禁止”是为防止离职员工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及滥用企业资源牟利,一般是高科技产业为多,而在一般企业则以高阶干部为主,至于刘女的工作内容无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并无“竞业禁止条款”通用,因而判决驳回,刘女不用赔偿20万元。

刘元茹在得知判决之后相当高兴,她表示,不少管理员都被迫签下“竞业禁止条款”,事后遭管理公司追究,在无能为力下只好赔钱了事,她觉得不能任由公司剥削,才自行上网查阅法律条文,并透过市府劳工处的协助来和管理公司打官司,为了应付出庭压力,还瘦了好几公斤,现在得知判决结果,觉得这一切的努力都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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