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工會法三讀 教師可組工會

人氣: 5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6月1日訊】(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灣台北報導)立法院1日三讀通過「工會法」,教師將有組織或加入工會權利。另外,派遣勞工不得加入工會,原住民也不能自組工會。勞動三法「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團體協約法」,將於明年5月1日勞動節一併實施。

因考量教師的特殊性,在工會法第六條規定,教師只能加入職業或產業工會,而不能加入企業(學校)層級的工會,且無罷工權。而學校及各級政府機關的公務人員,因屬於國家的公法上職務關係,在部會協商中,確定先以目前「公務人員協會法」形態運作,日後會逐漸修改,讓協會功能可以趨近工會。

禁止教師籌組企業(學校)層級工會的,台灣勞工陣線認為,有違反結社自由與工會自主之嫌。而教師的罷工權早已在「勞資爭議處理法」限制,教師及國防事業絕對禁止罷工。

強制入會

立法院上午進行朝野協商,恢復原「強制入會」條文,但以「經個人同意『應』參加該工會為會員」,保留員工強制入會的原意,但勞工不加入工會不會被懲處,但至今參加工會也只有3%左右,顯示勞工意識薄弱,如今又修正為「應加入工會」,對現狀改變不大。

全國工會祕書長謝創智說,工會代表勞工向雇主爭取權益,這些權益在企業的運作下,是適用於全體員工,不因他是否入工會,而工會的維持也是來自於會費,且台灣勞工有多方面考量,參加工會意願不高,採強制入會有必要。

謝創智表示,今天通過的工會法已將現行法中許多於組織工會的限制取消,包括教師不得組織工會,工會組織的型態的限制等。除各工會最為關心的「強制入會」外,有關上級工會理事長會務假的保障,也在最後朝野協商中,增列第36條的第三項,「企業工會理事、監事擔任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理事長,其與雇主無第一項之約定者,得以半日或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

工會法中,尚有不足,如各大企業大量聘用派遣勞工,這一部分勞工不能加入工會,另外原住民亦未能自組工會。

 

「工會法」重點

1、教師可組工會,但没有罷工權。

2、企業工會屬強制入會。產業及職業工會則為自由入會。

3、派遣勞工不得參加企業工會。原住民族不可自組工會。

4同一企業不同公司勞工,可跨公司參加工會。

5、外勞可加入工會,而且可擔任工會理監事。

6、企業對工會有不當行為,如解僱、降薪,企業將遭重罰。

製表:耿豫仙


(http://www.dajiyuan.com)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