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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鄉長僱親人當清潔員 開罰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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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0日電)監察院今天公布最新一期廉政專刊,其中,多位鄉鎮長因僱用親人擔任公所清潔隊員或圖書館臨時人員,被開罰新台幣30萬到100萬元不等的罰鍰,監院官員提醒基層莫輕忽觸法。

被監院依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開罰的有台北縣林口鄉長、澎湖縣望安鄉長、雲林縣崙背鄉長、嘉義縣大林鎮長、彰化縣鹿港鎮長共5人,國庫因此可進帳372萬元。

監察院財產申報處官員受訪指出,這些鄉鎮長有的是僱用兒子女兒,有人則僱用妹婿、連襟,擔任清潔隊員或圖書館臨時人員,這些人都已經走完行政救濟程序,確定要被開罰。

監院官員表示,有些人以為這些職務並非公務員,不會被罰,但是,利衝法嚴格程度超過公務人員任用法,僱用親人的問題,在基層或許存在已久,只是以往沒人管,利衝法上路後,基層因為選舉恩怨,「檢舉來檢舉去」,這也是監院利衝法開罰類型的最大宗。

監院官員表示,現在基層鄉鎮長一當選,監察院都會加強宣導,提醒公務員別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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