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離婚官司 小心禍從「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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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7日報導】(中央社紐約7日美聯電)在上傳跟情婦度假的照片前,忘記在Facebook上將老婆刪除好友?她的離婚律師將會如獲至寶。

社交網站上過度無私的分享,已成離婚官司中提供充裕證據的來源。有1600名會員的美國婚姻律師學會(American Academy of Matrimonial Lawyers)表示,在過去5年中,該會會員有81%曾用過或面臨過從臉書(Facebook)、MySpace、推特(Twitter)、YouTube、人際關係網(LinkedIn)等社交網站上取得的證據。

美國婚姻律師學會會長維肯(Linda Lea Viken )說:「我有好些有趣的例子。在我新接的幾個案子中,這種情形非常、非常普遍。」

維肯表示,Facebook是把虛擬實境變成真實生活離婚戲劇的佼佼者。她說,66%的受訪律師引用Facebook上的資訊,當作網上證據的來源,15%律師引用MySpace,而Twitter則有5%律師引用。

「皮尤網際網路及美國民眾生活計畫」(PewInternet and American Life Project)2008年的報告指出,大約5個成人中就有1人用Facebook調情。但不是只有和情夫或情婦的親密照片會被拿來當作證據,爸爸強迫兒子把媽媽從好友名單中刪除,也可以當作離間夫妻感情的證據。

維肯表示:「在我最近接的案子中,這類證據從完全沒有到現在佔很大的比例,而且這些證據容易取得的要命,簡單到你會問『你在開玩笑嗎?』」

在科羅拉多州(Colorado)丹佛(Denver)執業的離婚律師搭檔馬修茲夫婦(Ken and Leslie Matthews),則沒在網路上遇到那麼多類似寶物。他們估計,他們的案件中,10個裡面只有1件與這類證據有關,過去3年以來,幾乎沒接過類似案件。

馬修茲太太說:「找資訊一定不能再局限一般管道。大家在Facebook上什麼都說,他們還沒注意到,在離婚訴訟說的和在Facebook上說的是完全截然不同的話,甚至不會想到,他們已經被抓包。」

維肯說:「這些都是很好的證據。你不會在Facebook上造假。法官很容易採納。」(譯者:中央社李建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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