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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締結法草案 台立院初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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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呂欣憓台北19日電)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條約締結法」草案,界定條約和協定的定義,以及政府與他國簽訂條約的程序。

為了使條約的締結與審議有法律明文可以遵循,外交部提出「條約締結法」草案,中央行政機關或其授權的機構團體,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授權的機構、團體締結的條約或協定,都屬於本法適用範圍。

草案明定,所謂的條約,是具有條約或公約的名稱;訂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內容涉及人民的權利義務;內容涉及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內容與國家法律內容不一致或涉及國內法律的變更等。

草案規定,主辦機關在條約或協定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得就談判的方針和原則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說明,條約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30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草案規定,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的條約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頒發批准書、接受書、贊同書或加入書,並副知外交部,在完成國內程序及依條約規定互換或存放文書生效後,由主辦機關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

草案也明定,未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的條約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應咨請總統公布。條約經總統公布後,除了條約另有規定生效日期外,於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國內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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