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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缔结法草案 台立院初审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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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吕欣憓台北19日电)立法院外交及国防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条约缔结法”草案,界定条约和协定的定义,以及政府与他国签订条约的程序。

为了使条约的缔结与审议有法律明文可以遵循,外交部提出“条约缔结法”草案,中央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机构团体,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授权的机构、团体缔结的条约或协定,都属于本法适用范围。

草案明定,所谓的条约,是具有条约或公约的名称;订有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款;内容涉及人民的权利义务;内容涉及国防、外交、财政或经济上利益等国家重要事项;内容与国家法律内容不一致或涉及国内法律的变更等。

草案规定,主办机关在条约或协定草案内容获致协议前,得就谈判的方针和原则向立法院相关委员会说明,条约签署后,主办机关应于30内报请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

草案规定,定有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款的条约案,经立法院审议通过,主办机关应报请行政院转呈总统颁发批准书、接受书、赞同书或加入书,并副知外交部,在完成国内程序及依条约规定互换或存放文书生效后,由主办机关请行政院转呈总统公布。

草案也明定,未定有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款的条约案,经立法院审议通过后,应咨请总统公布。条约经总统公布后,除了条约另有规定生效日期外,于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发生国内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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