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人物登大舞台 華人捉賊案引發加拿大新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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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2月18日訊】(大紀元記者周月諦、高雲林多倫多報導)2月17日,加拿大總理哈珀在多倫多宣佈,政府提出新的公民拘捕及自衛法案(Citizen’s Arrest and Self-Defence Act)。新法案將擴寬加拿大公民行使公民拘捕權的範圍,並簡化刑法中自我防衛及保衛財產的條款。該法規的修改源於多倫多唐人街超市老闆陳旺抓小偷反被控的案件。

週四,哈珀與司法部長尼克森(Rob Nicholson)、長者事務部長范天奴(Julian Fantino)先到多倫多金牛城超市看望店主陳旺。哈珀與陳旺交談約5分鐘後,在金牛城超市購買了楓樹糖漿(Maple Syrup)等食品,並祝賀陳旺生意興隆。

哈珀隨後在多倫多宣佈了這些新提出的公民拘捕及自衛法案。該立法賦予物業的主人,或其授權的人士,在發現有人針對有關的物業犯罪後,可以在合理的時間內逮捕罪犯。所犯的罪應該是發生在他們的物業上(比如後院);或者與他們的物業相關(比如他們的財產在公共停車場被偷)。同時,公民拘捕權必須在無警務人員可去逮捕時才可以行使。

他在新聞會上解釋道,陳旺案之前一直在審理當中。現在案件結束了,聖誕與新年假期過後,政府提出法案,時間上正好。

總理在記者會上說:「今天,我們在國會裡提出修改《刑法》。警察依然是是打擊犯罪的第一道防線。這就是為甚麼政府在過去的5年裡在全國增加了1,000名皇家騎警。儘管如此,警察不可能同時在每個角落維持治安。」

他說,加拿大公民有自我防衛的權利。「守法的加拿大人不應成為司法制度針對的目標。這個新法在使用公民拘捕權,自衛及保衛財產方面提供了清晰的方向。」

哈珀說,政府採取行動,除了保護守法的公民外,也保護他們的家庭與財產。政府決心要懲罰真正的罪犯。「我們的司法系統只針對罪犯,不是受害者。」

陳旺是舊法案的受害者。他與另外2名店員因為捉小偷被警方控以襲擊他人、強行禁錮、綁架、攜帶暗藏武器等4項控罪,後來撤銷了綁架及攜帶暗藏武器2項控罪。

此事引起了加拿大社會的廣泛關注,華人社區為此成立了受害人權益委員會,為陳旺爭取公道。去年底,安省法庭稱證據不足,將陳旺等人的所有控罪撤銷。

陳旺案引發了新提案


金牛超市店主陳旺得知法案通過後,喜笑開顏。(攝影:高雲林/大紀元)

自由黨國會議員胡平藻(Joe Volpe)也到金牛超市向陳旺表示祝賀,他稱陳旺為所有的加拿大人都做了一件事。

陳旺對國會議員提出修改議案表示感謝。他說:「終於可以修改法案了,我感到很高興。在我受到了很多不公平的對待時,很多人幫過我們,他們在這個環節中出了很多的力,他們提出法案,對我們做生意幫了很大忙。」

總理與2位部長到訪時,大批媒體把超市門口圍住。陳旺表示:「這麼多人來超市,我好高興。」

陳旺說:「我很高興總理到訪金牛城超市,我們歡迎總理。我今天與總理交談了約5分鐘。哈珀總理對我說,政府提出了這個法案,還沒有得到通過。」

陳旺表示,很多媒體曝光,政客們覺得不公平,齊心協力要修改法案,都是促成法案修改的因素。

陳旺說:「法案修改後,對更多商戶長久的利益來說,我們有更多的權力保護自己的權益,這是非常重要的,他們不會像我一樣受到指控,要去上庭,會節省很多時間。」

新民主黨國會議員鄒至蕙及自由黨國會議員胡平藻(Joe Volpe)都曾為此在國會提出過個人議案,要求修改刑法中的平民拘捕條款。

各界樂見修改法例


2月17日,自由黨國會議員胡平藻(Joe Volpe)和新民主黨國會議員鄒至蕙,到金牛超市訪問並祝賀陳旺。(攝影:高雲林/大紀元)

新民主黨國會議員鄒至蕙對哈珀最後修改平民拘捕條款,表示非常高興。她說: 「我相信,像陳旺一樣辛勤工作的店主,應該有權利來保護他們自己的財產,而不是受到指控,我希望在所有黨派之間能有更多的討論,那樣我們可以協同工作,更好的解決以確使勤勞的業主能保護他們自己。」

胡平藻表示, 哈珀本可以早做行動,但他讓陳旺經受了一年多時間的等待,在兩個反對黨早就提出了議案後才召開發佈會宣佈議案,但最終他們做了正確的決定來保護陳旺。

胡平藻說:「我很高興陳旺及那些業主會受到保護,不會再成為那些猖狂小偷的受害者了,他們也不用再為為自己辯護,為自己的無辜而支付高額的費用。」

受害人權益行動委員會的奚治瑾律師說:「國會修改法案的意義非常深遠,華人社區發動自己的力量,堅持政府必須有所行動,這也給罪犯發出了一個信號,刑事法應該是服務和保障那些奉公守法的公民,而不是罪犯。」

多倫多警方42分局華社委員會成員林藻鳴告訴記者,他同意聯邦政府修改刑法。並說,目前聯邦政府辦事比較快,發現需要修改法律,很快就處理。

Eglinton-Lawrence選區國會議員胡平藻(Joe Volpe),於去年6月中旬,在國會提交了C-547私人議案,要求修改刑法第494條(平民拘捕,citizen’s arrest)條款,使之更加合理。現有刑法第494(2)條,規定物主只有當小偷正在偷竊時才可以進行拘捕,被認為不切實際。

同年9月,多倫多唐人街選區(Trinity-Spadina)國會議員鄒至蕙,第二次在國會提出修改該條刑法,鄒至蕙的議案要求在刑法中加入:加拿大人在合理的時間內及有適當理由的前提下,可以行使拘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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