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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不养弟 兄求父偿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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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唐筱恬台北18日电)桃园县张姓男子长期照顾脑性麻痹的弟弟,不满父亲在弟弟幼年时即离家出走,未尽父亲义务,到法院向父亲求偿照护费。法院判决父亲应偿还长子养护费新台币117万多元。

根据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决,桃园县张男的父亲在民国70年离家出走,由张男一肩挑起照顾罹患脑性麻痹弟弟的责任,因弟弟日常生活需人照顾,每月缴交费用将弟弟安置于养护中心。

判决书指出,张男认为父亲是照顾弟弟的第一顺序抚养义务人,却未履行抚养弟弟的义务,提起民事诉讼,向父亲求偿弟弟的养护费117万多元。

父亲辩称,儿子出生后,他为治疗儿子疾病,5年花了200万元,还四处欠下债务,之后因违反票据法遭通缉,又被地下钱庄追讨债务,才离家跑路,绝非恶意抛弃儿子不管;且65岁的他,只剩1栋房子栖身,无多余财产履行抚养义务,若房屋遭拍卖,他会流落街头。

法院审理认为,按民法规定,父亲为弟弟的第一顺序扶养义务人,且调阅父亲的财产所得明细表发现,父亲拥有土地、房屋和投资,存款也有100万元以上,具有扶养儿子的能力,判决父亲应偿还张男养护费117万多元。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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