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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勞委會:人民團體理事長無給職 不得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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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5月31日訊】(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北報導)勞委會表示,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理事長的設置為無給職職位,非屬勞工保險條例中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所以不得加入勞工保險。

立委許添財31日針對「人民團體的理事長參加勞、健保問題及相關權益是否受損」舉行記者會,勞委會在稍後做出以上的回覆。

勞委會進一步說明,勞保為在職保險,目的是為保障勞工在工作中的所得安全,故有實際從事勞動工作,並獲取薪資及報酬維生者,才符合勞保條例規定的加保對象。而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才能與受僱勞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保。

而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理事長是由(常務)理事間選舉產生,且依該法規定理事長為無給職。因此,自然不屬於從事勞動工作獲取報酬的雇主。

此外,勞委會指出,人民團體之理事長是以會員身分被選為單位代表人,通常是具有社會地位、德高望重的人士獲得推舉,多數已有其他職業,雖不能以人民團體的雇主身分參加勞工保險,但大多能以其他事業單位的受僱勞工、負責人或職業工會會員身分參加勞保,將來請領老年給付等相關權益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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