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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劳委会:人民团体理事长无给职 不得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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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5月31日讯】(大纪元记者耿豫仙台北报导)劳委会表示,依人民团体法规定,理事长的设置为无给职职位,非属劳工保险条例中实际从事劳动的雇主,所以不得加入劳工保险。

立委许添财31日针对“人民团体的理事长参加劳、健保问题及相关权益是否受损”举行记者会,劳委会在稍后做出以上的回复。

劳委会进一步说明,劳保为在职保险,目的是为保障劳工在工作中的所得安全,故有实际从事劳动工作,并获取薪资及报酬维生者,才符合劳保条例规定的加保对象。而实际从事劳动的雇主才能与受雇劳工以同一投保单位参加劳保。

而依人民团体法规定,理事长是由(常务)理事间选举产生,且依该法规定理事长为无给职。因此,自然不属于从事劳动工作获取报酬的雇主。

此外,劳委会指出,人民团体之理事长是以会员身份被选为单位代表人,通常是具有社会地位、德高望重的人士获得推举,多数已有其他职业,虽不能以人民团体的雇主身份参加劳工保险,但大多能以其他事业单位的受雇劳工、负责人或职业工会会员身份参加劳保,将来请领老年给付等相关权益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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